近日,县工商局成功调解一起因美容造成眼部受伤引起的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6000元。
2016年底,京山消费者龚女士付款22000元,在京山城关某美容院进行美容。却因美容院服务不当导致其左眼外展性神经炎,双方发生纠纷,其间双方未签订美容服务合同,导致纠纷无法解决,龚女士遂于2017年10月向12315投诉,要求美容院给予3.5万元的赔偿。
县工商局城区工商所经调查,龚女士医疗费9000元未见相关卫生部门医疗鉴定书及公安部门法医鉴定书,行车误工费4000元、美容服务费7000元未见相关发票,其赔偿诉求无法核实。
城区工商所工作人员依据对申投诉双方调查情况,召集双方调解两次,赔偿金额从12000元上升至15000元。龚女士认为过低,不同意调解结果。龚女士再三要求工商部门继续给予调解。
2017年12月,县工商局消保工作人员对该投诉进行第三次调解,调取证据,分析双方所付责任,认定美容院在这起消费服务中存在服务损害,依照《消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消费者为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在受到损害时,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龚女士因未能提供涉及医疗美容的相关证据,无法追究被诉人违法行为,但服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支持赔偿。经过该局工作人员对相关法规的细则进行耐心工作,双方权衡后达成退赔15000元及增加1000元补偿金的和解协议,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确认。
龚女士对工商部门调处结果表示满意,同时对工商部门“秉公执法,为民办事”的态度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