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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联防联控|非常时期,公共场所不戴口罩涉嫌违法
来源:湖北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2-23    【字体: 】      
  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我省各地推出一系列升级措施加强防控,如武汉对全市小区进行封闭管理,展开集中拉网式大排查等。然而,仍有人无视相关法律法规,给防控工作带来隐患。
  【案例】
  2月17日上午10时许,武汉青山分局民警和社区干部在八大家花园小区附近劝导一名男子佩戴口罩时,该男子拒不配合,不断挑衅民警,扬言“先戴手铐才戴口罩”,造成附近居民围观。民警反复劝说无效,依法对其实行强制传唤,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专家说法】
  杨晓明(湖北省卫健委综合监督局传染病与学校卫生监督处副主任):
  目前,各地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发布相关命令、决定、通告、通知,采取包括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禁止外出、限制人群聚集、小区封闭式管理等一系列临时性管控措施,全体居民均应严格遵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社区、街道工作人员受上级政府委托依法履行防控疫情而采取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等管控措施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对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疾病传播的,投放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如恶意吐痰)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悉,2月5日,黄石市纪委发出一则通报,该市西塞山区一名领导干部刘某执行防疫任务回家进小区时,未佩戴口罩,小区防疫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刘某不服从管理,拒不佩戴口罩,并与防疫人员发生争吵,后其丈夫赶来,与防疫人员发生肢体冲突。目前,两人均受到严肃处理。(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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