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业扶贫
(一)国家政策要点
2016年4月19日,国务院扶贫办、农业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促进精准脱贫指导意见》,提出了到2020年的特色产业扶贫目标,制定了支持特色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明确了具体工作要求。《意见》明确,重点从八个方面推进产业扶贫。一是科学确定特色产业。科学分析贫困县资源禀赋、产业现状、市场空间、环境容量、新型主体带动能力和产业覆盖面,选准适合自身发展的特色产业。二是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积极发展特色产品加工,拓展产业多种功能,大力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和森林旅游休闲康养,拓宽贫困户就业增收渠道。三是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带动作用。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在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与贫困户建立稳定带动关系,向贫困户提供全产业链服务,提高产业增值能力和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能力。四是完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开展股份合作,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等可以折价入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集体收益分配权;有关财政资金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五是增强产业支撑保障能力。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积极培育特色产品品牌。加快有关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进信息进村入户。加强贫困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养。六是加大产业扶贫投入力度。各级各类涉农专项资金可以向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倾斜的,要加大倾斜力度。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种养业的,扶贫部门应会同农业、林业等部门加强指导。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一步加大对产业精准扶贫的支持力度。七是创新金融扶持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符合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地方积极创新金融扶贫模式。八是加大保险支持力度。积极发展特色产品保险,探索开展价格保险试点,鼓励保险机构和贫困地区开展特色产品保险和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对加大产业扶贫力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深入实施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提升工程,因地制宜加快发展对贫困户增收带动作用明显的种植养殖业、林草业、农产品加工业、特色手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积极培育和推广有市场、有品牌、有效益的特色产品。将贫困地区特色农业项目优先列入优势特色农业提质增效行动计划,加大扶持力度,建设一批特色种植养殖基地和良种繁育基地。支持有条件的贫困县创办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扶贫产业园。组织国家级龙头企业与贫困县合作创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原料标准化基地。实施中药材产业扶贫行动计划,鼓励中医药企业到贫困地区建设中药材基地。多渠道拓宽农产品营销渠道,推动批发市场、电商企业、大型超市等市场主体与贫困村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支持供销、邮政及各类企业把服务网点延伸到贫困村,推广以购代捐的扶贫模式,组织开展贫困地区农产品定向直供直销学校、医院、机关食堂和交易市场活动。加快推进“快递下乡”工程,完善贫困地区农村物流配送体系,加强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冷链设施建设。推动邮政与快递、交通运输企业在农村地区扩展合作范围、合作领域和服务内容。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联动发展的利益联结机制,推广股份合作、订单帮扶、生产托管等有效做法,实现贫困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建立贫困户产业发展指导员制度,明确到户帮扶干部承担产业发展指导职责,帮助贫困户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贫困户提供便利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实施电商扶贫,优先在贫困县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继续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动员大型电商企业和电商强县对口帮扶贫困县,推进电商扶贫网络频道建设。积极推动贫困地区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制定实施贫困地区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提升计划,通过盘活集体资源、入股或参股、量化资产收益等渠道增加集体经济收入。在条件适宜地区,以贫困村村级光伏电站建设为重点,有序推进光伏扶贫。支持贫困县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发展特色产业。鼓励地方从实际出发利用扶贫资金发展短期难见效、未来能够持续发挥效益的产业。规范和推动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确保贫困户获得稳定收益。将产业扶贫纳入贫困县扶贫成效考核和党政一把手离任审计,引导各地发展长期稳定的脱贫产业项目。
(二)我省政策要点
1.各地结合实际,对发展特色种养业的贫困户免费提供种子、种苗、实用种养技术。向贫困户发放“5万元以下、三年期、无担保、无抵押、全贴息”的贷款。
2.通过金融扶持政策扶持扶贫龙头企业,帮助每个贫困村至少发展 1个专业合作社。统筹使用财政资金,设立以财政支持为主的贫困村产业发展基金、贫困户发展乡村旅游产业基金、贫困地区“双创”基金,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扶贫产业。
3.财政补助资金、产业扶贫资金可通过量化让渡股份、分红、打工、技术指导、产品回购等方式,发挥对贫困户的支持,也可作为贫困户在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股份。
4.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
5.贫困地区水电、矿产等资源开发,赋予土地被占用的村集体股权,让贫困人口分享资源开发收益。
主要是让贫困户免费享受种子、种苗和技术服务,免息享受生产贷款,免投入享受股权。
(三)考核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1.“扶富不扶穷”、“带富不带贫”现象。一是热衷于推动产业发展,忽视了对贫困群众的扶持,存在贫困户带动小、贫困户获益少的问题。二是没有与解决贫困人口的就业结合起来,贫困户除了分红拿钱外,与企业合作社和能人大户没有多少联系,缺乏获得感。三是政府对企业支持很大,但贫困户得到的实惠很少,产业“扶富不扶贫”。
要求:扶贫龙头企业通过吸纳贫困户稳定打工就业脱贫的,贫困户要在就业人数中占一定比例;贫困户通过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项目,在取得收益前要对其长期利益保障作出制度安排。
2.资产收益扶贫“一股了之”问题。一是直接将产权量化到贫困户,虽然能使贫困户获得收益,但无法动态调整,会衍生脱贫户产权归属和继承等法律问题。二是导致“泛福利化”,直接对贫困户简单分钱分物,不能激发内生动力。三是具体操作中,出现了资产收益扶贫“飞地经济”等跨区域发展非涉农产业模式,可能引致风险。
要求:是否依法依规合理开展资产收益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的项目是否对产权、承包权、经营权以及监督权有明确规定和清晰界定,是否有公开透明的收益分配管理。
二、就业创业扶贫
(一)国家政策要点
1.就业扶贫总体政策要求。2016年 12月 2日,国务院扶贫办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出台《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6〕119号),确定了就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了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提出了进一步的工作要求,对就业扶贫工作做出了顶层设计。
2.就业扶贫目标任务。2018年,国务院扶贫办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下达 2018-2020年就业扶贫目标任务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4号),制定了 2018—2020年就业扶贫任务目标任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对加大就业扶贫力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实施就业扶贫行动计划,推动就业意愿、就业技能与就业岗位精准对接,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脱贫覆盖面。鼓励贫困地区发展生态友好型劳动密集型产业,通过岗位补贴、场租补贴、贷款支持等方式,扶持企业在贫困乡村发展一批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近就业。推进贫困县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服务力度,推动创业带动就业。鼓励开发多种形式的公益岗位,通过以工代赈、以奖代补、劳务补助等方式,动员更多贫困群众参与小型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建设,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保洁、治安、护路、管水、扶残助残、养老护理等,增加劳务收入。深入推进扶贫劳务协作,加强劳务输出服务工作,在外出劳动力就业较多的城市建立服务机构,提高劳务对接的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东部地区要组织企业到西部地区建设产业园区,吸纳贫困人口稳定就业。西部地区要组织贫困人口到东部地区就业。实施家政和护工服务劳务对接扶贫行动,打造贫困地区家政和护工服务品牌,完善家政和护工就业保障机制。实施技能脱贫专项行动,统筹整合各类培训资源,组织有就业培训意愿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岗前培训、订单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推进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实现东西部职业院校结对帮扶全覆盖,深入实施技能脱贫千校行动,支持东部地区职业院校招收对口帮扶的西部地区贫困家庭学生,帮助有在东部地区就业意愿的毕业生实现就业。在人口集中和产业发展需要的贫困地区办好一批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建设一批职业技能实习实训基地。
(二)我省政策要点
1.就业扶贫政策。一是各地人社部门要加强与扶贫等部门的对接联动,从全省贫困人口基本信息中,结合人力资源基础台账建设,依托基础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通过上门入户走访电话短信联系等方式开展实名登记,动态掌握劳动年龄内贫困人员的就业失业状况、技能水平、求职意向、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登记造册,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就业援助、创业扶持,为精准帮扶夯实工作基础。二是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贫困人员,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对象分为,提供免费的就业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服务,多渠道促进就业(每人每年至少提供 1次职业指导、1次职业介绍、至少组织 1次专场招聘会)。三是落实好就业援助政策。对用人单位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四是多渠道发布就业信息。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广泛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发挥乡镇、村组基层平台的作用,多渠道发布信息,使贫困人员知晓招聘信息。五是大力促进就业。加强贫困人员省内劳务输出地与输入地对接,促进其稳定就业、稳定脱贫。要主动结合本地重点工程重点项目、龙头企业等“大户”的用工需求,开发合适的就业岗位,促进当地转移就业。开发交通协管员、环卫保洁等岗位就地就近安置就业。鼓励贫困人员参与本地特色种养殖和小型创业项目,通过自谋职业实现就业。六是突出抓好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员的就业扶贫工作,简化手续、优先办理、落实政策、重点关怀,确保其稳得住、可发展、能脱贫。开展搬迁户务工情况摸底调查,与务工地人社部门和企业建立联动机制,支持务工人员长期稳定就业。公益性岗位重点向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员倾斜,优先安排“4050人员”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易地扶贫搬迁就业信息专项统计制度,动态掌握搬迁进度,及时跟进就业服务。
2.创业扶贫政策。一是每年省本级就业专项资金安排 2000万元,重点对 37个贫困县符合条件的给予支持。二是积极开展创业指导。组织创业导师根据创业者特点对创业者进行个性化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解决创业者经营中面临的实施困难。三是积极实施精准农家乐扶贫创业项目。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新开办(2015年 1月 1日以后)农家乐创业,带动就业 3人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每户给予 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半年以上的农家乐经营户,由各地按照每吸纳一人补贴 2000元、每户农家乐补贴不超过 2万元的标准,给予吸纳补贴。四是积极引导回归就业。通过“春风行动”和外出务工招聘会,为农民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和创业扶持政策。积极培育致富带头人,激发贫困人员创业热情。五是积极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作用,对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按规定给予支持。
3.培训政策。一是各地要大力开展精准扶贫专项培训。通过精准识别培训对象、精准制定培训计划和精准组织实施推进,全力做好与贫困人员、培训机构、企业(特别是工业园区企业)的对接,大力实行“订单式”、“定向式”等有针对性的培训,提升培训就业率。精心设置培训清单,提供贫困人员自主选择,促进贫困人员转移就业、自主创业。着力优化培训服务,尽力满足贫困人员就近就地接受培训、随到随学的培训需求,并做好培训后的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同时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组织培训机构为贫困人员提供培训。二是贫困人员符合就读技工院校条件的,可直接提出申请,按照就近就读的原则,在当地技工院校选择专业就读、学习技能。各技工院校对有自愿就读的卡内学生,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入学手续,单独建档立卡,认真落实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人社部门要及时掌握有关情况,优先推荐卡内人员毕业生就业,实现个人脱贫。三是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全省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中当年接受本地和异地高等职业教育(含高职院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普通大专一、二、三年级)、中等职业教育(含全日制普通中专、承认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一、二、三年级),且在国家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学籍管理系统注册正式学籍的学生。上述扶持对象在校期间(包括顶岗实习),其家庭均可享受扶贫助学补助。对符合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对象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给予每生每学年不低于 3000元的补助。
(三)考核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1.贫困劳动力信息台账建设情况。
2.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情况。
3.就业援助政策落实情况,如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等政策落实情况。
4.就业岗位信息发布情况。
5.贫困人员省内劳务输出地与输入地对接,促进其稳定就业、稳定脱贫情况。
6.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员就业扶贫情况。
7.省本级就业专项资金安排 2000万元,用于支持农家乐创业和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落实情况。
8.农家乐扶贫创业项目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吸纳就业补贴落实情况。
9.创业担保贷款落实情况。
1.扶贫专项培训落实情况。
2.贫困人口就读技工院校有关政策落实情况。
三、易地扶贫搬迁
(一)国家政策要点
1.搬迁对象。生活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这些地区包括:深山石山、边远高寒、荒漠化等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的地区。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十分薄弱的地区,工程措施解决难度大、建设和运行成本高的地区。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禁止开发区或限制开发区。地方病严重、地址灾害频发以及其它确需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地区。边境一线地区不纳入迁出范围。
2.面积控制。一是按照“保障基本、安全实用”原则,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住房建设面积严格执行不超过25平方米/人的标准。二是单人单户安置住房可采取集中建设公寓,与幸福院、养老院共建等方式解决,具体建设方式和标准由地方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三是按照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可以在分配的宅基地预留续建空间,稳定脱贫后可自行扩建。四是依托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的,地方政府可酌情采取回购符合面积控制标准的城镇商品住房的方式进行安置。五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稳定脱贫前,不得自行贷款或借款扩大住房建设面积。
3.搬迁负债。一是总的原则是,避免因自筹资金过多而加大脱贫难度。二是搬迁贫困群众自筹少量资金不是强制性要求,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自筹资金标准。三是关键要加强标准控制,充分用好相关政策,避免因自筹资金过多致贫。
1.后续扶持与脱贫。一是搬迁只是手段,脱贫才是目的,不能把手段变成目的。二是一些地方存在重搬迁、轻脱贫,忽视配套设施和产业就业。三是“为搬而搬、一搬了之”,将完成搬迁视为脱贫成功。从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监测发现,不少搬迁对象还没有搬迁就已经脱贫。两个关键点,是否完成搬迁?是否搬迁入住后落实产业就业实现脱贫?
2.资金管理与贷款偿还。一是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二是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债、专项建设基金、低成本长期贷款和农户自筹五部分组成。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规划范围内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地方债、专项建设基金、低成本长期贷款除用于规划范围内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外,也可用于包括同步搬迁人口在内的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结余资金可用于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后续产业就业扶持。三是地方债、专项建设基金、低成本长期贷款三部分资金由省级投融资平台“统贷统还”,不得将还款责任转嫁市县级。四是城乡土地增减挂钩政策是易地扶贫搬迁还贷的主要安排,各地要建立还款机制,采取措施拆除旧房,要讲究策略,留足缓冲期,一些地方腾退宅基地达不到复垦条件,也可以考虑生态修复。
(二)我省政策要点
1.精准确定搬迁对象。易地扶贫搬迁是指将生活在缺乏生存条件地区的贫困人口搬迁安置到其他地方,并通过改善安置区的生产生活条件、调整经济结构和拓展增收渠道,帮助搬迁人口逐步脱贫致富。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是指纳入全省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中有搬迁意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贫困户:一是居住在深山石山、边远高寒、荒漠区和水土流失严重,且水土、光热条件难以满足日常生活生产需要,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的地区。二是居住在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禁止开发区或限制开发区。三是居住在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十分薄弱,工程措施解决难度大、建设和运行成本高的地区。四是居住在地方病严重、地质灾害频发,以及其他确需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地区。所有搬迁户必须建新房拆旧房,实行土地复垦、生态修复。
2.严格控制住房面积。按照“保障基本、安全实用”原则,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住房明确是脱贫房、安全房而非小康房,建设面积严格执行人均不超过 25平方米的标准,依托安置区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空置房等资源,由当地政府采取回购空置房、配置相应耕地等资源安置搬迁对象。单人单户安置住房可采取集中建设公寓,与幸福院、养老院共建等方式解决,具体建设方式和标准由地方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按照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可以在分配的宅基地预留续建空间,稳定脱贫后可自行扩建。依托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的,地方政府可酌情采取回购符合面积控制标准的城镇商品住房的方式,但不得回购公租房、廉租房等国家已补助投资建设的住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稳定脱贫前不得自行贷款或借款扩大住房建设面积。
3.严守搬迁对象不举债“底线”。为提高建房户参与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积极性,强化主体意识,我省对于群众自筹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自筹资金 0.25万元,户均最高不超过 1万元。鳏寡孤独残等特殊困难群体,不要求自筹资金。二是建新必须拆旧,旧房拆除的按人均 0.25万元标准进行奖励,每户最高奖励 1万元。
4.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方式。统筹考虑水土资源条件、城镇化进程及搬迁对象意愿,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安置方式。集中安置:中心村(含农民新村)安置、城镇安置、生态旅游区安置、产业园区安置、“五保”集中安置。分散安置:分散建房安置、插花和投亲靠友安置、进城及进镇购房安置。
(三)考核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1.搬迁对象是否精准。
2.“三条红线”是否严格遵守。
3.搬迁只是手段,脱贫才是目的。
四、生态扶贫
(一)国家政策要点
创新生态扶贫机制,加大贫困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力度,实现生态改善和脱贫双赢。推进生态保护扶贫行动,到 2020年在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中新增选聘生态护林员、草管员岗位 40万个。加大对贫困地区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支持力度。探索天然林、集体公益林托管,推广“合作社+管护+贫困户”模式,吸纳贫困人口参与管护。建设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队),吸纳贫困人口参与防沙治沙、石漠化治理、防护林建设和储备林营造。推进贫困地区低产低效林提质增效工程。加大贫困地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支持力度,将新增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向贫困地区倾斜,在确保省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前提下,将 25度以上坡耕地、重要水源地 15—25度坡耕地、陡坡梯田、严重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移民搬迁撂荒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范围,对符合退耕政策的贫困村、贫困户实现全覆盖。结合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对生态核心区内的居民实施生态搬迁,带动贫困群众脱贫。深化贫困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鼓励贫困人口将林地经营权入股造林合作社,增加贫困人口资产性收入。完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让保护生态的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更多受益。鼓励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购买贫困地区林业碳汇。
(二)我省政策要点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贫困县生态动态补偿机制。对贫困地区符合新一轮退耕还林条件的坡耕地,优先安排退耕还林项目。2018年度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范围限定在 25度以上坡耕地(不含基本农田),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 15-25度非基本农田坡耕地,以及经批准调整为非永久基本农田后实施退耕的陡坡耕地。按照每亩 1600元补助标准,落实退耕还林补助资金。贫困县设立生态公益岗位,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就业。从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选聘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生态护林员,按每人每年 4000元标准发放管护补助费,增加工资性收入。大力支持贫困地区建立碳汇交易平台,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对生态价值的有效补偿。到2020年,贫困人口通过参与生态保护、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和发展生态产业,收入水平明显提升。
(三)考核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1.按照退耕还林补助标准,是否落实了补助资金。
2.是否设立了生态公益岗位,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就业。
3.是否从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选聘符合条件的生态护林员,是否按标准发放管护补助费。
五、教育扶贫
(一)国家政策要点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着力实施教育脱贫攻坚行动,明确了 11项举措。
1.主要目标
以保障义务教育为核心,全面落实教育扶贫政策,进一步降低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民族地区义务教育辍学率,稳步提升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质量。
2.主要政策举措
改善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全面推进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工作,重点加强乡镇寄宿制学校和乡村小规模学校建设,确保所有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基本办学条件。在贫困地区优先实施教育信息化 2.0行动计划,加强学校网络教学环境建设,共享优质教育资源。改善贫困地区乡村教师待遇,落实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均衡配置城乡教师资源。加大贫困地区教师特岗计划实施力度,深入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和对口帮扶工作,国培计划、公费师范生培养、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等重点支持贫困地区。鼓励通过公益捐赠等方式,设立贫困地区优秀教师奖励基金,用于表彰长期扎根基层的优秀乡村教师。
教育资助体系。健全覆盖各级各类教育的资助政策体系,学生资助政策实现应助尽助。落实好义务教育落实好“两免一补”政策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协作计划和技能脱贫千校行动,支持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初中毕业生到省(区、市)外经济较发达地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在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基础上,各地给予必要的住宿费、交通费等补助,帮助这些学生完成学业,实现就业。逐步对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现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补助政策的全覆盖。贫困家庭子女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给予家庭扶贫助学补助。学生在校期间,其家庭每年均可申请补助资金。各地根据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中央到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地方财政扶贫资金,确定补助标准,可按每生每年 3000元左右的标准补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控辍保学。强化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联保联控责任,在辍学高发区“一县一策”制定工作方案,实施贫困学生台账化精准控辍,确保贫困家庭适龄学生不因贫失学辍学。
(二)我省政策要点
1.学前教育。资助范围为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原则上按每生每年 10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省定资助标准、范围的基础上提高比例和标准。
2.义务教育。一是免学杂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小学600元/年,初中 800元/年)。二是免课本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国家课程:小学 90元/年,初中 180元/年。三是补寄宿生生活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寄宿学生和所有特殊教育学生,从 2017年春季开始扩大到城市义务教育学生,小学 1000元/年,初中 1250元/年。四是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的 26个集中连片贫困县(大别山区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团风县、大悟县、孝昌县共 8个县、武陵山区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共 11个县、秦巴山区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丹江口市〈含武当山特区〉、保康县共 7个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校期间每生每天补助 4元;省级试点的幕阜山区 4县(阳新县、通山县、通城县、崇阳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校期间每生每天补助 2.5元。
3.普通高中。一是免学杂费:资助对象为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公办普通高中免学费标准为:省市重点(示范)高中学校每生 900元/学期、一般高中每生 630元/学期。民办普通高中免学费标准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标准执行。二是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在校生总数的20%)。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助学金按每生每年 1500元、2000元和 3000元三个档次发放。
4.职业教育。一是免学费:中职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地市以上城市新远城区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戏曲表演专业学生(艺术类其他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每生每年免除 2000元学费。二是国家助学金:中职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每生每年 2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高职学生按每生每年 3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三是国家助学贷款:到大中城市接受职业教育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适当提高助学金补助标准,并按照高职贫困家庭学生意愿,帮助申请最高限额 12000元的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校期间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四是雨露计划: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可同时申请享受扶贫部门每生每年不低于 3000元的雨露计划扶贫助学补助,其中深度贫困县(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丹江口市、保康县、巴东县、五峰县、英山县)学生补助标准提高到每生每年 5000元。
5.高等教育。普通本科高校适当减免学费,按每生每年 3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同时,按照贫困家庭学生意愿,帮助申请最高限额 8000元的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校期间财政给予全额贴息。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平均每生每年 6000元、博士平研究生均每生每年 13000元标准发生国家助学金(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同时,按照贫困家庭学生意愿,帮助申请最高限额 12000元的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校期间财政给予全额贴息。(三)考核应关注的几个问题1.除身体条件不适合就学等情况外,适龄贫困家庭学生应全部接受义务阶段教育。
2.落实教育扶贫政策举措,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实施“两免一补”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两后生”实施雨露计划,帮助他们减轻教育负担,确保顺利完成学业。
3.国家的学生资助政策实施对象是在籍在校学生,按“资助随学籍走”原则,由学生学籍所在地学校负责落实资助,不在本地本校就读或未取得本地本校学籍的学生不在国家学生资助政策范围内,抽样调查到该类学生时不作为分母计算;同时,义务教育阶段未在校寄宿学生不在国家现行补助政策范围内,抽到该类学生时不作为分母计算。
六、健康扶贫
(一)国家政策要点
《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明确了 16项具体举措。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国务院扶贫办配合卫健委印发了《健康扶贫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配合医疗保障局等印发了《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进一步明确健康扶贫的任务目标、重点举措等。
1.主要任务。到 2020年,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对农村贫困人口全覆盖;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可及性明显提升;贫困地区艾滋病、结核病、包虫病、大骨节病等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得到有效控制等。
2.主要政策举措
一是医疗保障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贫困人口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对特困人员参保缴费给予全额补贴、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定额补贴。
大病保险。贫困人口参与大病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降低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 50%;提高报销比例 5个百分点,逐步提高并取消封顶线。
医疗救助。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作为医疗救助对象,分类分档细化农村贫困人口救助方案,确保年度救助限额内农村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 70%;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确保医疗救助资金运行平稳情况下,合理提高年度救助限额。在此基础上,对个人及家庭自付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并适当拓展救助范围。
各地在现有医保制度之外自行开展的新的医疗保障扶贫措施探索,要在 2020年底前转为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框架下进行。
二是实施分类救治。
大病集中救治行动。在已开展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等大病专项救治基础上,增加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等作为专项救治病种。加强专项救治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加快落实“一站式”结算。
光明扶贫工程。对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核实核准的建档立卡贫困白内障患者进行免费救治。到 2020年,实现对建档立卡白内障患者免费救治全覆盖,并建立长效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实际需求和医疗服务及保障水平,扩大救治的人群范围。
慢性病签约服务。对患有慢性病的农村贫困人口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应签尽签,做到签约一人、履约一人、做实一人,按照高危人群和普通慢病患者实施分类管理,提供公共卫生、慢病管理、健康咨询和中医干预等综合服务。
重病兜底机制。加大城乡医疗救助的投入,2018年起中央财政连续三年通过医疗救助资金渠道安排补助资金,用于提高深度贫困地区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加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三是完善公共卫生服务。
贫困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提升。将贫困地区未达标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国家全民健康保障工程支持范围,确保每个县(市、区)建好 1-2所县级公立医院和妇幼保健院。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重点改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设施条件。全面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争取到 2020年贫困地区每个乡镇卫生院有 1名全科医生。深入推进三级医院对口帮扶,帮扶人员连续蹲点帮扶时间不少于 6个月。
地方病防治。实施艾滋病防治攻坚行动,做好结核病、包虫病防治工作,牵挂大骨节病综合防治。开展现症地方病病人分类救治,将符合建档立卡条件的地方病病人全部纳入大病集中救治范围。
妇幼健康。实施贫困地区妇女宫颈癌、乳腺癌筛查项目和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扩大到所有贫困县。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3.问题和不足。目前,贫困群众个人支付能力弱、医疗费用自付压力大特别是大病重病自付费用难以负担仍是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有的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县域内医疗服务资源严重不足,难以满足贫困人口就医需求,一些疾病需要转外就医,导致贫困人口医疗费用以外的支出负担很重。个别地区存在贫困患者看病不用排队、优先住院、优先治疗等“特权”现象和乱发所谓住院补贴等包揽现象。一些地方承诺过高,实际上无法履行,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二)我省政策要点
围绕让贫困人口“看得起病”“看得好病”“方便看病”“少生病”,大力推进大病集中救治一批、慢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重病兜底保障一批等“三个一批”行动计划,全面推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四位一体健康扶贫工作机制,对贫困人口就医实行“一资助、一调整、一降低、三提高、一衔接、一补充、一控费、一封顶、一窗口”,切实降低贫困人口就医负担,努力实现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一资助:即对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确保贫困人口全员参保。一调整:即调整贫困人口县域内住院起付标准,县域内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不高于 100元,县域内二级、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在不能高于一般起付标准情况下,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统一确定。一降低:即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 12000元降至 5000元。一个保险年度内,贫困人口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三提高:一是提高基本医保报销比例。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 5%,且一级医疗机构不低于 90%,二级医疗机构不低于 80%,三级医疗机构不低于 70%。二是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贫困人口大病保险累计金额在起付标准以上至 3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 10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 7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 80%。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不得以贫困人口当年享受的医疗救助额度和其他倾斜待遇,冲减计算大病保险个人累计负担额度。三是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得低于 35万元。一衔接:即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在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备标准目录、起付线等方面与大病保险制度进行有效衔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着力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水平。一补充:即建立精准扶贫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各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为农村贫困人口购买补充医疗保险或设立兜底保障资金给予兜底保障,筹资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 200元。一控费:严格控制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支出,农村贫困人口住院治疗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县域内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 3%,县域内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 8%,县域外三级医疗机构(主要指县或市级指定的医疗机构)不超过 10%。对于规定比例内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由农村贫困人口个人和补充医疗保险(或兜底保障资金)分担;超出规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医疗机构承担。一封顶: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四位一体”保障机制,确保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 90%左右,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 80%左右,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控制在 5000元以内。一窗口:即贫困患者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一站式、一票制”即时结算,贫困患者只需在出院时支付自负医疗费用。
(三)考核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1.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范围。
2.贫困地区乡镇有达标的卫生院、村有达标的卫生室,并配有合格的医务人员,确保贫困人口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可以在基层卫生机构就近治疗。落实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应签尽签,重点加强对已签约贫困人口中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病患者的规范管理与健康服务。
3.脱贫不脱健康扶贫政策问题。省政府 2018年 24号文件要求,对于 2014年以来扶贫部门认定的全部农村贫困人口(包括已脱贫人口、标记未脱贫人口、新增贫困人口),其享受参保补贴和“四位一体”医疗保障待遇至 2020年底。其中,对新增农村贫困人口,按其贫困人口身份认定时间落实“四位一体”医疗保障待遇。保持健康扶贫政策稳定,继续实施对贫困人口倾斜性保障措施,确保贫困人口不因治病重新回到温饱不能保障的绝对贫困状态。
4.门诊大病种类: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等病种。
5.门诊特殊慢性病种类: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再生保障性贫血、高血压(极高危)、重性精神病、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肝硬化、血友病、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关节炎等 14类病种,及各地另行增加的病种(由被考核县提供)。
6.询问农户情况时,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经核实属实的,视为该项政策落实不到位:一是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未给予全额资助的;二是对其他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政府未予补贴的;三是未帮贫困人口购买补充医疗保险或未建立兜底保障资金的;四是对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大病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分别未达到 90%、80%左右的(其中慢性病报销范围要查看当地规定的病种),2018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超过 5000元的;五是住院病人住院时存在先交费后看病、在医院结算时未采取“一站式结算”(即付费当时即可报销)的。
7.健康扶贫“985”政策中报销医疗费用的金额包括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与规定比例内的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即 3%、8%、10%)之和。
七、危房改造
(一)国家政策要点
1.危房改造对象认定。一是各地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制定简明易行评定办法,县住建部门依据评定办法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组织开展房屋危险性评定,并填写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二是评定为 C级和 D级危房列为危房改造对象。三是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对象不列为危房改造对象。
2.安全住房基本质量要求。一是选址安全,地基坚实。二是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三是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四是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五是建筑材料质量合格。
3.建房面积控制标准。一是原则上 1-3人户控制在 40-60平方米以内,且 1人户不低于 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 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 40平方米。二是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 18平方米,不得低于 13平方米。三是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
4.责任划分和资金保障。一是地方承担农村危房改造主体责任,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中央统筹指导并给予补助。二是从2017年开始,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集中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 4类重点对象的危房改造,并将中央补助标准提高到 1.4万元/户。三是各地要加大投入,根据 4类对象的贫困程度、房屋危险程度和改造方式等制定分类分级补助标准。四是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范围的,可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予以支持。
5.改造方式。一是原则上 C级危房必须加固改造,鼓励具备条件的 D级危房除险加固。D级危房确无加固维修价值的,应拆除重建。二是鼓励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和幸福大院、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兜底解决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深度贫困户住房安全问题。
(二)我省政策要点
1.危房改造对象认定。各地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制定简明易行评定办法,评定为 C级和 D级危房列为危房改造对象,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对象不能列为危房改造对象。
2.安全住房基本质量要求。选址安全,地基坚实。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建筑材料质量合格。
3.国家建房面积控制标准。1-3人户控制在 40-60平方米以内,且人户不低于 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 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 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 18平方米,不得低于 13平方米。2017年 10月,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危房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2017〕9号)明确,我省 D级危房改造建设面积人均不超过 25平方米,附属设施不计入建设面积。
4.责任划分和资金保障。从 2017年开始,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集中用于建档立卡贫团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 4类重点对象的危房改造,并将中央补助标准提高到 1.4万元/户,各地要加大投入,根据 4类对象的贫困程度,房屋危险程度和改造方式等制定分类分级补助标准。纳入贫团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范围的,可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予以支持。
5.改造方式。原则上 C级危房必须加固改造,鼓励具备条件的 D级危房除险加固,鼓励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和幸福大院、修建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兜底解决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深度贫困户住房安全问题。
(三)考核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1.确定的危房改造对象是否精准。
2.危房改造建设面积是否达标。
3.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否按时足额发放到补助对象。
八、综合保障
(一)国家政策要点
2016年 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提出四个方面的衔接。
1.加强政策衔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给低保金。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相应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
2.加强对象衔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明确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
1.加强标准衔接。农村低保标准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的地方,按照国家扶贫标准综合确定农村低保的最低指导标准。农村低保标准已经达到国家扶贫标准的地方,按照动态调整机制科学调整2.加强管理衔接。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动态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要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县级扶贫部门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和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
2018年 7月,为贯彻《指导意见》精神,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等印发《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对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作出安排。一是综合考虑维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当地物价水平、财政保障能力、城乡统筹发展需要等因素,科学制定农村低保标准。二是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都要按规定程序纳入农村低保。三是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细化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四是加强动态管理,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要开展定期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重新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五是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可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具体渐退办法、渐退期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二)我省政策要点
对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由社会保障来兜底,统筹协调农村扶贫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加大其他形式的社会救助力度。加强政策衔接、对象衔接、标准衔接、管理衔接。在识别低保对象与扶贫对象时,包括家庭成员认定、收入认定、财产认定等都要依据各自的认定办法。坚持应保尽保,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坚决防止和纠正人为控制兜底脱贫对象数量规模的做法。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单独施保,符合条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对建档立卡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按当地制定的农村低保申请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进行劳动力系数折算或定额扣减后,符合低保条件的,按规定纳入保障范围。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暂时实现就业的,要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可采取渐进方式,暂缓动态调整。坚持应扶尽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原则上,农村特困人员和家庭主要成员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应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已纳入农村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和单独施保的重度残疾人困难家庭应尽可能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坚决反对“一兜了之”,对有劳动能力或劳动意愿的低保对象,不能只通过农村低保政策兜底,必须用尽产业扶贫等扶贫开发政策措施,帮助其通过自身劳动实现脱贫。2018年,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为 5194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平均标准为 9265元。
(三)考核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1.“两项制度”衔接方面。对象认定是否准确。低保对象中是否存在“两不愁、三保障”有问题但没有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是否有需要兜底保障却没纳入低保范围的。低保金是否按月发放。属于兜底脱贫的贫困户,脱贫后是否仍享受低保(应该享受);低保标准高于扶贫标准的地方,不属于兜底脱贫的贫困户,脱贫后是否仍享受低保(家庭人均收入既超过扶贫标准也超过低保标准的不能享受;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扶贫标准但没有超过低保标准的必须享受)。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是否已经提供给扶贫部门,扶贫部门是否采取帮扶措施。两部门是否进行信息比对。低保标准是否超过扶贫标准(应超过)。县级、乡级低保保障面是否存在下指标情况,是否被贫困发生率绑架。是否制定分类施保政策,政策是否落实。
2.养老保障方面。农村特困人员是否全部在建档立卡贫困系统中,特困户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是否超过扶贫标准。特困人员“两不愁、三保障”是否解决,是否有措施,措施是否落实。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是否达 30%;分散供养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是否落实,是否签订了照料护理协议。
3.农村特困对象救助供养。农村特困对象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 80%。2018年全省救助供养平均标准为 9265元/人 ﹒年。
4.困难残疾人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100元。检查补贴标准是否执行到位,是否存在降低补贴标准问题;补贴资金发放方式是否合规,资金发放是否及时;是否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和督办核查制度,是否存在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
5.贫困人口基本养老保险代缴。县级财政为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代缴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我省贫困人口基本养老保险代缴标准为 100元/人 ﹒年。
九、金融扶贫
(一)国家政策要点
1.扶贫小额信贷。2014年,国务院扶贫办会同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出台了扶贫小额信贷政策,为贫困农户提供 5万元以下、三年期以内、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放贷、扶贫资金贴息、县级建立风险补偿金的小额贷款。扶贫小额信贷实行“月监测、月统计、月通报”。
2.扶贫再贷款。为地方金融机构注入比支农再贷款更加优惠的流动性资金,助其向带动贫困户脱贫的扶贫企业(扶贫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提供期限优惠(可以展期 4次,实际使用期限最长达 5年)、利率优惠(不超过央行发布的同期同档基准利率)的信贷资金支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对加大产业扶贫力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加强扶贫再贷款使用管理,优化运用扶贫再贷款发放贷款定价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合规增加对带动贫困户就业的企业和贫困户生产经营的信贷投放。加强金融精准扶贫服务。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进一步发挥好扶贫金融事业部的作用,支持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扶贫信贷投放,推动大中型商业银行完善普惠金融事业部体制机制。创新产业扶贫信贷产品和模式,建立健全金融支持产业发展与带动贫困户脱贫的挂钩机制和扶持政策。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对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到期偿还贷款的贫困户可协助其办理贷款展期业务。加强扶贫信贷风险防范,支持贫困地区完善风险补偿机制。推进贫困地区信用体系建设。支持贫困地区金融服务站建设,推广电子支付方式,逐步实现基础金融服务不出村。支持贫困地区开发特色农业险种,开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探索发展价格保险、产值保险、“保险+期货”等新型险种。扩大贫困地区涉农保险保障范围,开发物流仓储、设施农业、“互联网+”等险种。鼓励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市场主体依法依规设立或参与市场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贫困地区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发行公司债券等按规定实行“绿色通道”政策。
(二)我省政策要点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5万元以下、三年期限、无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全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信用贷款。
(三)考核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1.信用评定方面。是否建立完善的评级授信机制,是否统一开展评级授信工作。
2.贫困户获贷情况。贫困户户均获贷金额、免担保免抵押等方面是否严格落实规定,是否存在非建档立卡贫困户获贷问题。已经获得扶贫小额信贷,但因识别不准退出建档立卡数据库的农户,可不归为此类问题。
3.贷款使用情况。扶贫小额信贷要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或能有效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特色优势产业,不能用于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将扶贫小额信贷打包用于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看有无“一贷了之”现象。
4.利率和贴息情况。扶贫小额信贷是否严格执行基准利率放贷要求,财政贴息是否及时到位。
5.风险管理情况。贫困县是否建立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风险补偿金是否做到“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风险补偿金放大贷款倍数是否合理(在 1:10以上),政府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分担比例是否合理,是否建立有效的资金监测和跟踪监督机制,是否有发生逾期贷款和不良贷款的应对措施。
1.工作机制建立情况。贫困县是否建立完善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联系机制。
2.户贷企用问题。要把握好时间节点。2017年 11月,国家明确,今后扶贫小额信贷严格禁止“户贷企用”模式,其时间节点为 2017年 11月底,在此之前各省(区、市)已经开展的“户贷企用”模式,要稳妥做好风险防范和后续管理,2017年 12月起,各地不可再使用“户贷企用”模式。扶贫小额信贷在使用上必须把握贫团户自主选择产业和参与生产劳动的根本要求。
这七个方面的要求,既有工作机制检查,又有财政贴息、信用评级等,在检查考核过程中,也可能发现其他问题,也要重点关注。
十、光伏扶贫
(一)国家政策要点
《指导意见》明确,在条件适宜地区,以贫困村村级光伏电站建设为重点,有序推进光伏扶贫。
1.在建设模式上,明确以村级电站为主要建设模式,光伏电站需在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单个电站容量控制在 300千瓦(具备接入条件的可放大到 500千瓦),每户贫困户对应项目规模标准为 5-7千瓦。
2.在电站产权上,明确村级电站产权属于村集体,鼓励支持使用涉农整合资金和东西协作、定点帮扶、社会捐赠资金建设对于已建成的集中式扶贫电站,要严格按照政府投资入股、按股分成的资产收益模式建设。
3.在建设资金来源上,明确光伏扶贫电站由各地根据财力筹措资金建设包括各级财政资金以及东西协作、定点帮扶和社会捐赠资金。光伏扶贫电站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对于已经负债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要制定还款计划或回购计划。
4.在收益分配上,明确光伏扶贫的对象是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发电收益需确保惠及贫困村村集体和贫困户,主要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设置公益岗位、开展小型公益事业、奖励补助扶贫等,不能简单发钱发物,防止政策“养懒汉”,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二)我省政策要点1.实施对象。光伏扶贫对象为列入国家光伏扶贫实施范围(16个省 471个县,湖北省不在其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扶持深度贫困地区和弱劳动能力贫困人口。
2.补贴标准。国家规定我省 2016年光伏电站上网标杆电价为 0.98元/kWh,省级补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 0.25元/kWh(补贴 5年)。2017年 1月 1日以后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执行 2017年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 0.85元/kWh。2017年以前备案并纳入以前年份财政补贴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在 2017年 6月 30日以后投运的,执行 2017年标杆上网电价。对 2016年 1月 1日至 2019年 12月 31日期间建成的符合条件的光伏扶贫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给予每千瓦时0.1元补贴,补贴时间为 5年。(三)考核应关注的几个问题1.热衷建光伏扶贫电站,盲目扩大光伏扶贫实施范围,不具备建设条件的“硬建”。
2.收益分配是否壮大村集体和惠及贫困户,没有明确的管理办法和保障机制。
3.企业在收益分成中的占比过大,或大部分支付银行利息,用于扶贫的收益过少4.要求建设模式以村级光伏电站为主。建设条件为具备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电站产权直接确权给村集体,已建成的电站按照政府投资入股、按股分成的资产收益模式设计。建设资金为财政扶贫和涉农资金、东西协作、定点帮扶及社会捐赠等资金。收益分配由村集体分配,用以开展公益岗位、公益事业、奖励补助扶贫等。
十一、电商扶贫
(一)国家政策要点
实施电商扶贫,优先在贫困县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继续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动员大型电商企业和电商强县对口帮扶贫困县,推进电商扶贫网络频道建设。
深入实施网络扶贫行动,统筹推进网络覆盖、农村电商、网络扶智、信息服务、网络公益 5大工程向纵深发展,创新“互联网+”扶贫模式。
(二)我省政策要点
开展“互联网+扶贫”行动,推广“电商+产业+双创+众筹”扶贫模式,加大电商扶贫力度。实施“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加快建设电商扶贫带贫站点和示范网店,依托旅游、文化资源和生态优势,培育新产业新业态。2016年起三年内,每个贫困县培育一批电商经营企业和 1-2个电商示范村,每年培训电子商务从业人员达到 1000人次以上(对贫困人口免费培训),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试点支持政策对 37个贫困县全覆盖。中央财政资金对国家级综合示范县每县给予 2000万元补贴,我省对省级综合示范县每县给予 600万元资金支持。到 2020年扶持 1000名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接受电商培训,扶持 500名贫困残疾人家庭创办网店经营,辐射带动 1500名残疾人融入电商产业链。3年内在 37个贫困县培养万名电商领军人才。
(三)考核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1.培育的电商经营企业和电商示范村实际带贫情况如何。
2.接受电商培训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括贫困残疾人)有多少,实际带动多少贫困人口就业增收。
3.对取得免费电商培训资格证书的贫困人口(包括贫困残疾人),相关的政策和补贴是否落实。
十二、旅游扶贫
(一)国家政策要点
深入实施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提升工程,因地制宜加快发展对贫困户增收带动作用明显的种植养殖业、林草业、农产品加工业、特色手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积极培育和推广有市场、有品牌、有效益的特色产品。改造建设一批贫困乡村旅游路、产业路、资源路,优先改善自然人文、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风情小镇等旅游景点景区交通设施。
(二)我省政策要点
1.实施对象。依托贫困地区特有的自然人文资源,深入实施乡村旅游扶贫工程,推进全省 243个旅游扶贫重点村脱贫致富工作。设立贫困户发展乡村旅游产业基金,鼓励旅游资源、扶贫资金入股参与旅游开发。开展乡村旅游创业培训,落实好国家对贫困户发展乡村旅游的税收优惠政策。
2.农家乐补助标准。实施“农家乐创业扶持项目”,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新开办(2015年 1月 1日以后)农家乐创业,带动就业 3人、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每户给予 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半年以上的农家乐经营户,由各地按每吸纳一人补贴 2000元、每户农家乐补贴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吸纳就业补贴。
3.支持示范创建。支持和引导贫困区域内的县、镇、村参与湖北旅游强县、湖北旅游名镇、湖北旅游名村、湖北旅游名街、休闲农业示范点、高星级农家乐的创建工作,打造一批乡村旅游景区、旅游名镇、旅游名村、易地扶贫搬迁旅游区和全域旅游示范区,每个旅游名镇补助 40万元,每个旅游名村补助 10万元。
(三)考核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1.全省旅游扶贫重点村脱贫致富情况。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新开办农家乐的补助是否落实。
3.建档立卡贫困村创建旅游名村及补助落实情况。
十三、饮水安全
(一)国家和我省政策要点
按照水利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坚决打赢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战的通知》要求,依据中国水利学会 2018年发布的《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考核抽样核实的达到饮水安全或基本安全的贫困户户数,占抽样调查贫困户总户数的比例。
农村饮水安全,指农村居民能及时取得足量够用的生活饮用水,且长期饮用不影响人身健康。评价标准主要通过水量、水质、用水方便程度、供水保证率 4项指标来衡量是否达标。基本达标指标(即基本安全标准)具体为:
1.水量。水量包括居民生活饮用水量、散养畜禽用水量、家庭小作坊生产用水量以及居民点公共用水量,不包括规模化养殖畜禽、二三产业及牧区牲畜用水量。对于年均降水量不低于 800mm或年人均水资源量不低于 1000立方米的地区,水量不低于 35L(人·d);对于年均降水量不足 800mm或年人均水资源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地区,水量不低于 20L(人·d)。
对集中式供水工程的用水户,水量评价应根据工程实际供水能力与供水人数测算,并结合用水户问询等方式进行。对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用水户,水量评价可根据一定时间内水窖、水罐等分散式储水设施设备的储水量或能获取的水量与供水人数测算,并结合用水户问询等方式进行。
2.水质。对于当地人群肠道传染病发病趋势保持平稳、没有突发的地区,在不评价菌落总数和消毒剂指标的情况下,千吨万人供水工程(设计供水规模大于每天 1000立方米或设计供水人口大于 1万人)的用水户,水质符合 GB5749的规定;千吨万人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设计供水规模小于每天 1000立方米且设计供水人口在 20人—1万人之间)的用水户,水质符合 GB5749中农村供水水质宽限规定;分散式供水工程(设计供水人口小于20人)的用水户,饮用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
水质评价指标应综合根据当地农村供水水源水质特点、污染源分布特征、供水工程规模、人群健康风险的可控性,科学地开展评价。对集中式供水工程,可依据工程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或采用现场检测等方法进行水质评价;对分散式供水工程,可采用“望、闻、问、尝”等简便适宜方法进行水质现场评价。
3.用水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 20分钟,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 800米、垂直距离不超过 80米。用水户获得饮用水的便利程度,通常以供水是否入户以及人力或简易交通工具取水往返时间或距离进行评价。
对供水入户的用水户,用水方便程度评价为达标;因用水户个人意愿、风俗习惯,具备入户条件但未入户的,评价为达标。对供水未入户的用水户,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 10分钟,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 400米、垂直距离不超过 40米为达标。
4.供水保证率。用一年中实际供水量符合标准的天数与一年总天数的比值进行评价。供水保证率 90%及以上且小于 95%为基本达标。
对千吨万人供水工程,供水保证率可通过现场查看工程日供水量记录,并结合用水户问询等方式,确认用水量需求得到的满足程度进行评价;对千吨万人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或分散式供水工程,供水保证率可通过入户查看、问询工程实际供水情况以及用水户水窖、水罐等储水情况,确认用水量需求得到的满足程度进行评价。供水保证率达 95%及以上为达标。
(二)考核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1.4项指标全部达标才能评价为安全。
2.4项指标中全部基本达标或基本达标以上才能评价为基本安全。
3.只要有 1项未达标或未基本达标,就不能评价为安全或基本安全。
十四、驻村帮扶
(一)国家政策要点
201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提出,健全干部驻村帮扶机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遍建立驻村工作队(组)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驻村帮扶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决定》提出,注重选派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的优秀年轻干部到贫困地区驻村,选聘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工作。根据贫困村的实际需求,精准选配第一书记,精准选派驻村工作队,提高县以上机关派出干部比例。加大驻村干部考核力度,不稳定脱贫不撤队伍。对在基层一线干出成绩、群众欢迎的驻村干部,要重点培养使用。2017年1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驻村帮扶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具体要求。
1.规范人员选派。一是精准选派。坚持因村选人组队,把熟悉党群工作的干部派到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战斗力不强的贫困村,把熟悉经济工作的干部派到产业基础薄弱、集体经济脆弱的贫困村,把熟悉社会工作的干部派到矛盾纠纷突出、社会发育滞后的贫困村,充分发挥派出单位和驻村干部自身优势,帮助贫困村解决脱贫攻坚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二是优化结构。优先安排优秀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参加驻村帮扶。每个驻村工作队一般不少于3人,每期驻村时间不少于2年。要把深度贫困地区贫困村和脱贫难度大的贫困村作为驻村帮扶工作的重中之重。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中央单位定点帮扶的对象在深度贫困地区的,要加大选派干部力度。三是配强干部。县级以上各级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要选派政治素质好、工作作风实、综合能力强、健康具备履职条件的人员参加驻村帮扶工作。新选派的驻村工作队队长一般应为处科级干部或处科级后备干部。干部驻村期间不承担原单位工作,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到所驻贫困村,确保全身心专职驻村帮扶。脱贫攻坚期内,贫困村退出的,驻村工作队不得撤离,帮扶力度不能削弱。
2.明确主要任务。一是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工作措施。二是指导开展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工作,参与拟定脱贫规划计划。三是参与实施特色产业扶贫、劳务输出扶贫、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危房改造、教育扶贫、科技扶贫、健康扶贫、生态保护扶贫等精准扶贫工作。四是推动金融、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文化、社会保障等行业和专项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五是推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协助管好用好村级集体收入。六是监管扶贫资金项目,推动落实公示公告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七是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做好贫困群众思想发动、宣传教育和情感沟通工作,激发摆脱贫困内生动力。八是加强法治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指导制定和谐文明的村规民约。九是积极推广普及普通话,帮助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十是帮助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动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整顿村级软弱涣散党组织,对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提出建议;培养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吸引各类人才到村创新创业,打造“不走的工作队”。
3.加强日常管理。一是落实责任。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驻村工作队日常管理职责,建立驻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督查考核。乡镇党委和政府指导驻村工作队开展精准识别、精准退出工作,支持驻村工作队落实精准帮扶政策措施,帮助驻村工作队解决实际困难。县乡党委和政府要安排专人具体负责。二是健全制度。建立工作例会制度,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驻村工作队队长会议,了解工作进展,交流工作经验,协调解决问题。建立考勤管理制度,明确驻村干部请销假报批程序,及时掌握和统计驻村干部在岗情况。建立工作报告制度,驻村工作队每半年向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建立纪律约束制度,促进驻村干部遵规守纪、廉政勤政。要防止形式主义,用制度推动工作落实。
4.加强考核激励。一是强化考核。县级党委和政府每年对驻村工作队进行考核检查,确保驻村帮扶工作取得实效。坚持考勤和考绩相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与期满考核相结合,工作总结与村民测评、村干部评议相结合,提高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和公信力。考核具体内容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年度考核结果送派出单位备案。二是表彰激励。考核结果作为驻村干部综合评价、评优评先、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群众认可的驻村干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符合条件的,列为后备干部,注重优先选拔使用。三是严肃问责。驻村干部不胜任驻村帮扶工作的,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召回调整意见,派出单位要及时召回调整。对履行职责不力的,给予批评教育;对弄虚作假、失职失责,或者有其他情形、造成恶劣影响的,进行严肃处理;同时,依据有关规定对派出单位和管理单位有关负责人、责任人予以问责。
5.强化组织保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负总责。市地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大对驻村工作指导和支持力度。县级党委和政府负责统筹配置驻村力量,组织开展具体驻村帮扶工作。地方各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要加强管理,推动政策举措落实到位,为驻村帮扶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地方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为驻村工作队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支持驻村工作队开展工作。二是加强督查检查。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驻村工作队进行督查抽查,总结典型经验,加强薄弱环节,纠正突出问题,完善管理制度。要在省域范围内通报督查检查结果,并督促认真做好问题整改。三是加强培训宣传。各地要通过专题轮训、现场观摩、经验交流等方式,加大对脱贫攻坚方针政策、科技知识、市场信息等方面培训力度,帮助驻村干部掌握工作方法,熟悉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要注重发现驻村帮扶先进事迹、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树立鲜明导向,营造驻村帮扶工作良好氛围。四是加强关心爱护。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派出单位要关心支持驻村干部,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驻村期间原有人事关系、各项待遇不变。派出单位可利用公用经费,参照差旅费中伙食补助费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安排通信补贴,每年按规定为驻村的在职干部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因公负伤的做好救治康复工作,对因公牺牲的做好亲属优抚工作。干部驻村期间的医疗费,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派出单位负责人要经常与驻村干部谈心谈话,了解思想动态,激发工作热情。
(二)我省政策要点
1.每个村都必须有一支驻村工作队,每个贫困户都要有一个帮扶责任人。
2.驻村工作队由3至5人组成,每年驻村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80个工作日,原则上以2年以上为轮换周期,轮换时不得一次性全部轮换。
(三)考核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1.贫困村驻村帮扶人员要从县级以上各级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进行选派,每个驻村工作队一般不少于3人,每期驻村时间不少于2年。
2.2018年以来新选派的驻村工作队队长一般应为处科级干部或处科级后备干部。
3.脱贫攻坚期内,贫困村退出的,驻村工作队不得撤离,帮扶力度不能削弱。
4.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驻村工作队日常管理职责,建立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例会制度,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驻村工作队队长会议。
5.建立考勤管理制度,明确驻村干部请销假报批程序。
6.建立工作报告制度,驻村工作队每半年向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思想、工作、学习情况。
7.各地要通过专题轮训、现场观摩、经验交流等方式,加大培训力度。
8.驻村工作队员是否落实生活补助,安排通信补贴,办理人事意外伤害保险。
9.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驻村工作队进行督查抽查。要在省域范围内通报督查检查结果,并督促认真做好问题整改。
10.注重考核工作成效,特别是10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
十五、脱贫攻坚责任制
(一)国家政策要点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作出部署,中办、国办《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出具体安排。
1.制度安排。《决定》要求,强化脱贫攻坚领导责任制,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中央统筹,重在做好顶层设计,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为地方创造条件,加强脱贫效果监管;省负总责,重在把党中央大政方针转化为实施方案,加强指导和督导,促进工作落实;市县抓落实,重在从当地实际出发推动脱贫攻坚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2016年 10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脱贫攻坚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从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合力攻坚、奖惩等方面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作出安排部署。2016年 4月,中央组织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脱贫攻坚期内保持贫困县党政正职稳定的通知》,明确贫困县党政正职在完成脱贫任务前原则上不得调离。脱贫摘帽后,仍要保持稳定一段时间。
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以来,各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中西部 22个省份党委和政府向中央签订责任书,立下军令状。省市县乡村层层签订脱贫攻坚责任书,压实责任、传导动力,形成了五级书记抓扶贫的局面。832个贫困县党政正职脱贫攻坚期内保持稳定。东西部扶贫协作不断深化,中央单位定点扶贫进一步加强,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组织开展脱贫攻坚奖评选表彰活动,对脱贫攻坚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予以大力宣传表彰。对扶贫工作中问题较为突出的一些地方进行约谈。
脱贫攻坚责任体系的建立,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了坚强政治保障和组织保障,让最了解本地贫困状况的各省全面负起精准的责任,让在第一线工作的县乡村有精准施策的自主权,为提高扶贫精准度和有效性创造了良好制度环境。
2.关于省负总责。省负总责的要求,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省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责任情况,是否研究部署本省脱贫攻坚工作,脱贫攻坚任务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每季度至少专题研究一次脱贫攻坚工作。了解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召开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办公会、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脱贫攻坚大会以及到贫困地区调研、现场会、工作会等情况。二是结合本地区实际,针对产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就业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交通扶贫、水利扶贫、金融扶贫等重点工作,制定政策措施情况。三是是否根据脱贫目标任务制定省级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包括组织实施贫困县退出情况。相应要了解省级党委和政府是否每年向中央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四是省级财政投入情况,是否建立扶贫资金增长机制并做到逐年增长,确保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管理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及时纠正和处理扶贫领域违纪违规问题等情况。五是省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对贫困县的管理情况,重点是保持贫困县党政正职稳定情况,对作出调整的要关注调整原因,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六是推进深度贫困地区攻坚情况,也要体现省负总责的要求,了解从政策、资金、干部、人才等方面倾斜支持情况以及工作进展,了解“三区三州”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落实情况等。
3.关于市县抓落实。一是了解市级层面党委和政府统筹协调域内跨县扶贫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脱贫目标任务完成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等情况。二是县级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要重点了解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否作为第一责任人发挥作用。可以通过查阅县委常委会、政府常委会会议纪要等,了解研究推进脱贫攻坚工作情况。贫困县党委和政府每月至少专题研究一次脱贫攻坚工作。贫困县党政正职每个月至少要有 5个工作日用于扶贫。三是制定脱贫攻坚实施规划,优化配置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等情况。指导乡、村组织实施贫困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退出、政策举措落地落实等情况,推进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和精准退出等情况。了解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衔接情况。四是县级党委和政府强化贫困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和稳定基层干部队伍等情况。特别是统筹整合各方面驻村工作力量组建工作队情况,是否做到建档立卡贫困村一村一队,了解第一书记、工作队队长胜任情况。加强驻村工作队管理情况,对表现优秀的如何提拔重用,不胜任的是否及时更换。五是建立扶贫项目库情况,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情况,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情况,是否切实承担对扶贫资金管理的监督责任。同时,也要了解市县扶贫资金投入增长情况。
4.对省市县都要了解的情况。一是落实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指导意见情况,是否制定实施方案或意见,细化实化脱贫攻坚举措,制定完成配套措施,以及组织实施等情况。推进“五个一批”和化解防范脱贫攻坚风险情况。改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情况。二是统筹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情况,贫困地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首要任务是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战略要优先在脱贫摘帽县实施。三是加强扶贫机构队伍建设情况,稳定和强化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情况,任务重的省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完善各级扶贫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充实配强各级扶贫工作力量情况。扶贫任务重的乡镇应有扶贫专干。四是了解省市县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表彰激励的情况,是否将脱贫攻坚实绩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有多少表现优秀的扶贫干部得到提拔或重用。对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是否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了解问责的具体情况,对是否存在以简单问责代替问题整改情况要具体分析。五是统筹使用扶贫协作、对口支援、定点扶贫等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等情况。对在脱贫攻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进行宣传表彰情况。六是五级书记遍访贫困县乡村户情况,省委书记遍访贫困县,市委书记遍访脱贫攻坚任务重的乡镇,县委书记遍访贫困村,乡镇党委书记和村党组织书记遍访贫困户。七是行业部门扶贫责任落实情况,包括研究制定行业扶贫政策和组织落实情况,资金投入、项目实施和监管情况,对基层指导监督情况等。八是组织实施扶贫干部分级分类情况,了解培训实效,是否存在“走形式”的现象。九是开展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情况,重点是统筹精简各类检查、考核、督查等,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情况,减轻基层负担情况。十是了解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改进工作的举措等。
(二)我省政策要点
落实 “省负总责、市州主导、县抓落实 ”的管理体制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脱贫攻坚责任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打赢脱贫攻坚战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增强政治担当、责任担当和行动自觉,建立落实台账,压实脱贫责任,加大问责问效力度。攻坚期内贫困县党政正职严格保持稳定,把主要精力用在脱贫攻坚上。健全脱贫攻坚工作机制,省委和省政府每季度至少专题研究一次脱贫攻坚工作 ,市(州)党委和政府每两月至少专题研究一次脱贫攻坚工作 ,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每月至少专题研究一次脱贫攻坚工作。实施五级书记遍访贫困对象行动 ,省委书记遍访贫困县,市(州)委书记遍访脱贫攻坚任务重的乡镇 ,县委书记遍访贫困村 ,乡镇党委书记和村党组织书记遍访贫困户。压实省直部门责任。省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制定完善配套政策举措 ,抓好组织实施工作。省扶贫攻坚领导小组要将脱贫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各部门 ,进一步细化实化分年度分措施分人脱贫计划。各市(州)、直管市党委、省扶贫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年向省委报告本地区、本部门脱贫攻坚工作情况。脱贫攻坚期内 ,省扶贫攻坚领导小组成员以及部门扶贫干部、定点扶贫干部要按政策规定保持稳定 ,不能胜任的要及时调整。
(三)考核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1.不能坚持扶贫标准的问题。一些地方盲目提高标准或随意降低标准,对贫困户作出脱离实际的承诺,不仅过度透支财力、不可持续,而且产生了贫困户与非贫困户的“悬崖效应”,引起新的不公。有的地方层层加码,有的急躁症、有的拖延病。
2.工作不落实不到位不精准问题。有的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不坚决不彻底,责任担当不够、统筹谋划不够、主动作为不够、作风不够扎实、工作要求不够严格,对脱贫攻坚中出现的新问题不重视不解决。有的在贫困识别时搞指标分配、优亲厚友,有的用增加的扶贫资源搞缩小版“大水漫灌”,有的政策举措停留在纸面。有的地方发钱发物“一发了之”、统一入股分红“一股了之”,或者低保兜底“一兜了之”。
3.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有的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有的堆盆景,搞形象工程。有的驻村帮扶“挂名、走读”。有的信息不共享,频繁填表报数。有的层层检查评估,加重基层干部负担。有的把预期收入算成当年实际收入,算账脱贫。有的短时间集中投入,贫困人口当年进当年出,突击脱贫。有的简单采取低保兜底,一兜了之。
4.基层扶贫干部能力不足问题。有的不会干,一些乡村干部思路不清晰,方法不对路,措施不得力,主动帮扶意识不强、办法不多。有的努力不够,在基础工作方面存在扶贫工作分类不清、路数不明、指导不准等问题,在帮扶举措制定上存在不细不准的问题,与精准脱贫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十六、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统筹整合
(一)国家政策要点
1.核心要义是精准要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突出贫困人口、贫困深度等反映贫困状况指标的权重,聚焦脱贫攻坚主战场和深度贫困地区。
要合理确定使用范围。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由贫困县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统筹安排,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资金使用范围。
要与脱贫成效相挂钩。按照脱贫效益最大化原则配置资源,将脱贫成效作为衡量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
2.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
《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强调项目库建设要求坚持现行扶贫标准,坚持逐村逐户分析致贫原因,因户因人确定帮扶措施,自下而上精准选择扶持项目。
工作部署:2018年6月底前完成脱贫攻坚三年滚动项目入库,并同步完成2018年项目实施计划。以后每年11月底前根据减贫任务和提前下达到县的资金额度,从扶贫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相关项目,编制下一年度项目计划。
把握的原则:一是把握好要坚持底线目标的原则;二是把握好“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三是把握好根据贫困人口需求变化实行动态调整的原则;四是把握好调动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建好用好项目库的原则。
3.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省、市、县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村两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 ”
《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要在财政部、扶贫办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各省要对省市县各级资金分配结果公告情况和乡村两级公告公示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
一是公告公示资金和内容要全面。二是公告公示层级要进一步下沉。
三是发挥好公告公示事前监督的作用。四是要畅通群众监督问题渠道。
4.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明确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的核心举措就是将相关财政涉农资金的配置权限完全下放到处于脱贫攻坚第一线的贫困县,支持贫困县围绕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精准使用,因地制宜推进脱贫攻坚,切实解决“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的问题。包括相关资金分配对贫困县要倾斜支持,不得限定资金在贫困县的具体用途。
一是资金整合的范围。二是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要突出精准。三是充分赋予贫困县整合资金项目的权限。四是明确已脱贫摘帽县的政策。
(二)我省政策要点
完善财政扶贫资金投入体系,健全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的投入保障机制。省、市州、非贫困县分别按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15%增列专项扶贫预算,各级财政当年清理回收可统筹使用的存量资金中50%以上用于精准扶贫。省级继续下放审批权限,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机制,实行资金、项目、招投标、管理、责任 “五到县 ”;建立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 ,健全公告公示制度;扩大县级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的权力,由县结合实际采取政策叠加、差异化扶持办法,分类制定资金补助标准。加大对深度贫困村的倾斜支持力度,同时统筹解决好非贫困村精准脱贫投入不足的问题。
(三)考核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1.扶贫资金和项目公示公开是否落实问题。
2.是否按照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资金使用范围。
3.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是否按照目标标准和建设要求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