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主页 > 专题专栏 > 强化清廉实干担当 聚力决胜全面小康 >
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为受到不实举报干部澄清正名工作办法
来源:湖北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7-27    【字体: 】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澄清正名工作,保护广大干部的合法权益和干事创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完善担当作为的激励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中办发〔2018〕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实举报,是指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认定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不属实,或者纯属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检举控告。
  
  举报反映的问题未查实,但又不能完全排除或者暂不能排除的,不能认定为不实举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澄清正名,是指以适当方式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事实、维护名誉、消除负面影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
  
  澄清正名只针对不实举报中的具体问题,不对澄清对象作出全面评价。
  
  第四条 澄清正名工作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审慎稳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核实、谁澄清,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调查核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干部监督等部门(以下称承办部门)具体实施澄清正名工作。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后认定为不实举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澄清正名工作:
  
  (一) 被反映人在选拔任用、换届选举、交流任职、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
  
  (二) 被反映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响的;
  
  (三)纪检监察机关已作出明确结论,被反映人仍因同一事项受到反复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纪检监察机关认为需要澄清正名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澄清正名:
  
  (一) 举报问题不实,但组织已掌握被反映人其他方面违纪违法问题,开展澄清正名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因客观条件所限,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查清楚的;
  
  (三) 举报问题不实,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其他原因不宜澄清正名的。
  
  第八条 承办部门认定有关反映为不实举报后,应结合被反映人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经评估,拟予澄清正名的,及时提出书面建议和方案,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涉及重要岗位领导干部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拟予公开澄清的,必要时呈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被反映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澄清正名书面申请,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启动澄清正名程序。
  
  第九条 承办部门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方案中应当包括开展澄清正名的理由,不实举报的主要调查过程、主要证据、认定依据、调查结果以及开展澄清正名时间、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 实施澄清正名时,承办部门应当先向受到不实举报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反馈有关情况,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与该单位党组织一起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澄清正名。
  
  (一) 书面澄清。向被反映人送达澄清正名函,载明澄清事项、澄清机关和时间等。
  
  (二) 当面澄清。派员当面向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事实,所派人员不少于2人。
  
  (三) 会议澄清。适当选择在该单位领导班子会议、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干部职工大会、群众代表大会等会议上予以澄清正名。
  
  (四) 通报澄清。在一定范围内印发文件、通报等予以澄清正名。
  
  (五) 媒体澄清。经由媒体扩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媒体平台予以澄清,消除影响。
  
  以上澄清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采取会议澄清、通报澄清、媒体澄清等公开方式的,实施前应当征求澄清对象本人意见,尊重其意愿。
  
  第十二条 采取会议方式澄清正名的,可视情邀请不实举报中涉及的其他单位、人员或者有关组织参加。
  
  第十三条 在选拔任用、换届选举、交流任职、评先评优等期间,对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纪检监察机关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后,及时开展澄清正名工作。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澄清正名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向澄清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说明,并告知后续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 澄清正名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承办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反馈本机关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归入干部廉政档案备查。
  
  承办部门为乡镇、街道纪委的,应将有关情况向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若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是因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等原因导致他人诬告、错告的,澄清正名完成后,可建议有关党组织予以重点培养。
  
  第十七条 在澄清正名工作中,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向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出具的书面材料,不得涉及核查工作细节和个人隐私。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规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十八条 对未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但通过网站、论坛、微信等方式,在公开场合传播散布的,相关内容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且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后,认定为不实举报的,澄清正名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出)机构、国有企业和高等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澄清正名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纪委监委信访室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5日起施行。
编辑: 京山市融媒体中心【打印】 【关闭窗口】

更多资讯,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京山市电视台、今日京山官方微信

wx2


   热点资讯
 

       中国·京山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今日京山新闻网)未注明稿件来源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今日京山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书面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书面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在稿件开头注明“据今日京山新闻网消息:(记者:XXX)”,所有转载的图片还需注明“记者:XXX 摄”,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含有少量的转载稿,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友情链接: 人民网    央视网    央广网    中国新闻网    新华网    中国网    光明网    国际在线    中国日报中文网    新华湖北   
地方频道: 荆楚网    荆门新闻网    钟祥新闻网    天门网    随州新闻网    荆州新闻网    孝感网    三峡新闻网    鄂州新闻网    黄冈新闻网   
                    
中共京山市委、京山市人民政府主办,京山市融媒体中心承办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瑞安科技
本站所刊登的今日京山新闻网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均为京山市融媒体中心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京山市融媒体中心新闻线索\短视频征集,请发送至3768727009@qq.com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724-6210002 举报邮箱:jssrmtzxxmt@163.com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第3417026号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42120200047
鄂新网备:1009-0009 | 公安备案编号:42082102000001 鄂ICP备1600018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