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登记相关问题
一、为了便于选举的组织工作,各地应按照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先行登记的方式,最大限度减少选民资格转移的数量。应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登记的选民,如已被户籍地登记的,工作地要主动与户籍地加强沟通,户籍地要支持配合做好资格转移和数据整理工作,便于选民依法在本地本 单位参加选举。
二、当前选民登记工作已进入筛查比对、审核确认、补正公告的关键阶段,各地要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宣传,让广大选民了解选民登记的内涵,明确参加选民登记的意义,摸清选民参加投票选举的底数,进一步做好选民资格转移和登记确认工作,为实现换届选举 “双过半”打下坚实基础。
三、根据实地调研和系统检索发现的问题,有的地方片面追求登记率,错误地将未满18周岁或已经死亡的人员,录入到选民信息系统中。各地应进一步加强线下审核,对误登选民信息数 据自行删除。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下列人员应当登记,依法准予行使选举权利:一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的;二是被判处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是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而被羁押,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 止行使选举权利的;四是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五是正在受拘留处罚的。其中,第一、三、五类人员,在执行机关所在的选区登记;第二、四类人员在户籍所在地选区登记。
代表候选人如何提出?选民如何推荐代表候选人?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向选举委员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代表候选人以书面方式提出。推荐者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本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及任何个人都不得调换或者增减。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的差额在应选人数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以内,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数的差额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进行预选,大会主席团根据候选人在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办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团(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如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选民,能够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具备依法履职能力,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得到群众广泛认同。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具有履职的素质和能力,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和议政能力。政治上有问题的、正在服刑或有违法违纪问题正在接受处理的、品行不端造成不良影响的人,不能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
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由各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