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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7-03    【字体: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9〕3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9日
 
  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一)全面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自2019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原适用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原适用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税率不变,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二)落实小微企业减税措施。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三)降低制造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制造业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现行税额标准的80%调整执行;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由省科技厅定期发布。(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四)落实支持创新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五)落实支持产业发展税收政策。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按照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在10年以上和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两类,分别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购置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延续到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
  (六)落实进口关税税率调整政策。落实降低1585个税目工业品等商品进口关税税率政策,将部分国内市场需求大的工程机械、仪器仪表等机电设备平均税率由12.2%降至8.8%,纺织品、建材等商品平均税率由11.5%降至8.4%,纸制品等部分资源性商品及初级加工品平均税率由6.6%降至5.4%,并对同类或相似商品减并税级。(责任单位:武汉海关、省财政厅)
  (七)落实其他涉企税收优惠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对因去产能和调结构等政策性停产停业企业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对社保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给予税收减免。自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落实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人社厅)
  二、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
  (八)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实施“百万千亿金惠工程”,到2020年,金融机构为全省100万户小微企业新增普惠口径贷款不低于1000亿元。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并对审核合格的企业办理续贷。支持商业银行向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推广无还本续贷模式。开展民营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2019年实现应收账款总融资规模2000亿元。建立省市县三级常态化、长效化银税合作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银税互动”金融产品,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监测范围,对推进工作实、效果好的银行,由市县政府予以政策支持和奖励。用好100亿元县域发展引导基金、100亿元上市公司纾困基金。(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扩大企业融资渠道。继续实施上市后备企业“金种子”“银种子”工程,力争2019年新增境内外上市公司10家以上。抢抓科创板战略机遇,鼓励科技型、创新型企业进军资本市场。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分阶段奖励40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省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我省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继续执行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奖励政策。推进民营企业股权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完善民营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融资模式,积极开发流量贷、薪金贷、交易贷等免抵押的信贷产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湖北证监局、湖北银保监局)
  (十)做实做优融资担保体系。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投入支持。省财政每年安排资金,对省再担保集团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补偿,保障省再担保体系健康运行。省再担保集团对合规经营的担保公司优先开展再担保业务合作,推广“4321”分险模式,扩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加快推进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加大财政注资力度,支持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扩大业务规模和服务范围。各市县政府要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建立与地方贷款需求相适应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和代偿补偿机制,建立政府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增强融资担保能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省再担保集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严格落实金融机构收费政策。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目录管理、统一定价、公开透明的要求,制定金融服务价格目录,在官方网站和营业网点统一公布。建立目录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收费项目和定价水平,对于浮动区间收费,应明确标准,不得简单顶格收取。严格执行“两禁两限”规定,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责任单位: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发展改革委)
  三、进一步降低用能成本
  (十二)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降低电力市场交易门槛,扩大交易规模。2019年全省电力市场交易规模不低于500亿千瓦时。到2020年,除保留公益性、调节性发用电计划外,其余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交易市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华中能源监管局、省电力公司)
  (十三)规范完善电价政策。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物业、写字楼等非直抄用电收费行为,依法查处不执行目录电价、价外加价、捆绑收费、擅自分摊费用等违规行为。加快推进“一户一表”改造,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华中能源监管局、省电力公司)
  (十四)优化用电服务水平。对10千伏和400伏非居民项目平均接电时间分别减至60个、15个工作日,低压居民客户平均接电时间减至5个工作日以内。不得向用户强制指定电气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不得以申请费、手续费、带电接火费、低压非居民用户电力工程接入费等名义进行违规收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管局、华中能源监管局、省电力公司)
  (十五)深化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加强管道燃气输配价格监管,从严核定天然气管输和配气价格,减轻企业用气负担。支持开展天然气大用户直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能源局、华中能源监管局)
  四、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
  (十六)推进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对使用通衢卡交费的ETC客车和货车用户,继续给予通行费优惠。对经指定高速公路收费站进出省内长江和汉江沿岸主要港口的集装箱卡车,继续实行收费公路通行费50%优惠,主要港口增加到12个,指定收费站增加到14个。自2019年1月1日起,对通行三峡翻坝高速公路的车辆运输车给予通行费50%优惠;自2019年7月1日起,对通行宜昌长江公路大桥的车辆运输车给予通行费50%优惠。(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十七)降低货运车辆运营成本。下调车船税适用税额,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货运车辆(货车、挂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车船税适用税额下调至现行税额一半征收。推行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政策。简并货运车辆认证许可,对未改变关键结构参数的车型实行备案管理。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
  (十八)降低进出口通关成本。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清理口岸不合理收费,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推动港口企业调减港口作业包干费收费标准。在2018年基础上,进口通关时间再压缩10%,出口通关时间再压缩5%,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降低10%以上。加快推动中国(湖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2020年底前实现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口岸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武汉海关、长江海事局、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新港委、湖北机场集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九)推进网络提速降费。开展城市千兆宽带入户示范,改造提升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网络,推动移动网络基站扩容升级。2019年中小企业宽带平均资费再降低15%,移动网络流量平均资费再降低20%以上,在全省推行实施“携号转网”,规范套餐设置。(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经信厅)
  (二十)规范物流领域执法行为。严格规范道路执法程序,实行交通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消除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单独实施处罚记分的治超联合执法制度。坚持清费减负,开展物流领域收费专项检查,着力解决“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五、进一步降低用工成本
  (二十一)降低社保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1%执行(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上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严禁自行组织对企业进行社会保险费集中清缴,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
  (二十二)加大对扶贫攻坚企业支持力度。对招用农村贫困人口、城镇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各类企业,三年内给予定额税费减免。鼓励各类企业参与就业扶贫,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奖补。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期限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实际缴费的三分之二。(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二十三)加大稳岗补贴支持力度。对参保职工1000人以内的企业,可放宽条件、简化程序,按其上年度企业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对省商务厅确定的受影响外贸企业裁员率低于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的,稳岗补贴标准由失业保险缴费额的50%提高至60%。(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六、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十四)精简审批登记程序。将新开办企业办理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简易注销时间减少一半。探索推动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职能整合,逐步实现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权籍调查一体化,实现一般登记、抵押登记5个工作日内办结。推动工业建设项目50个工作日内取得施工许可证。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缩减至100个工作日以内。(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
  (二十五)规范市场监管。建设“互联网+监管”系统,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经营异常名录和“红黑名单”管理,大力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优化环保、消防、税务、市场监管等执法方式,对违法者依法严惩、对守法者无事不扰。(责任单位:省政务管理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税务局)
  (二十六)持续优化政务服务。2019年6月底前实现政务服务网省市县乡村五级联通,年底实现90%的省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打造“网上办、马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的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集咨询、评价、建议、投诉、反馈和便民服务为一体的湖北12345在线服务平台。(责任单位:省政务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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