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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房租、延缴社保…湖北出台18条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
来源:湖北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2-10    【字体: 】      
  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降低担保费率,延期缴纳税款,返还失业保险费,增加就业补贴……2月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从减轻企业负担、强化金融支持、加大财税支持、加大稳岗支持等四个方面出台18条措施,帮助支持全省中小微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共渡难关。
  减负“轻装上阵”
  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
  做好企业服务,减负“轻装上阵”。《通知》明确,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电、气、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
  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中电度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
  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
  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环保检测费、计量器具检定费。
  注入金融活水
  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降低10%以上
  我省鼓励各级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降低10%以上。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下降不少于1个百分点。
  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2020年,省内金融机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额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其中新型政银担业务贷款规模占比不低于30%。
  降低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疫情期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金融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相关逾期贷款不作逾期记录。
  给予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支持,对纳入国家、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省级财政统筹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的,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疗废弃物处置等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内),省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贴息。
  中小企业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企业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可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协商,展期3至6个月。
  加大财税和稳岗支持
  可延期缓缴税款和社保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扩大产能、提档升级项目,优先纳入全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给予重点倾斜。
  为了减免相关费用,《通知》表示,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报省级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返还失业保险费,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对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当地6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同时,增加就业补贴。对春节期间(截止2020年2月13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通知》明确,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6个月,中央出台相关支持的政策,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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