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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京山桥米”地理标志保护案终审判决:武汉什湖知音粮油公司停用“桥米”标识并赔偿17万元
来源:湖北日报   作者:童晨曦、郑峰    发布时间:2022-12-05    【字体: 】      

湖北日报讯(记者童晨曦、通讯员郑峰)“这是二审终审判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在司法层面上确定了‘桥米’等同于‘京山桥米’,这对‘京山桥米’地理标志保护具有重要意义。”11月28日,手持刚刚拿到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鄂民终字483号,京山市粮食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欣喜异常。

京山桥米,原产于京山孙桥镇,腹白小,细长而弯腰翘尾,米质温润,做出的米饭松软略糯,喷香扑鼻。《京山县志》记载,明嘉靖年间桥米就被作为“贡米”。多年来,“京山桥米”广受消费者青睐,2004年入选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008年获得“京山桥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

为更好地保护“京山桥米”品牌,去年7月,“京山桥米”原商标注册人京山市粮食行业协会向湖北国宝桥米公司出具《“京山桥米”维权授权书》,授权该公司开展知识产权维权事宜,有权在授权期限内就侵害涉案商标权及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去年9月,京山市粮食行业协会和国宝桥米公司对生产“优道桥米”“优选桥米”的武汉什湖知音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武汉什湖知音粮油公司使用“桥米”标识的行为侵犯了“京山桥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并应承担侵权责任。今年3月22日,该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武汉什湖知音粮油公司立即停止对第5251319号“京山桥米”商标的侵害,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优道桥米”“优选桥米”标识的大米产品,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京山市粮食行业协会、国宝桥米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支出)17万元。什湖知音粮油公司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什湖知音粮油公司提起上诉理由是,‘桥米’不等同于‘京山桥米’,‘桥米’属于商品通用名称,将两者画等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京山市粮食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认为,“京山桥米”的“桥”字特指京山辖区内的孙桥镇,指向“京山”之意。“桥米”本身就含有特定地域范围的含义,是京山桥米的简称。

省高院经过多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于11月23日做出二审判决,驳回武汉什湖知音粮油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编辑: 王静【打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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