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京山撤县设市工作要求,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8月6日起,设立及变更登记的单位,名称统一使用“京山市”称谓。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统一代码一经赋予,在其主体存续期间,主体信息即使发生任何变化,统一代码均保持不变”精神,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仍可使用。
三、将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设置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更换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确因工作所需,由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同意,报送相关资料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按程序进行变更。过渡期结束后,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将对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进行统一变更。
特此公告
京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1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