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遏制和打击窃电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窃电违法犯罪行为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电能是一种商品,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不计量或少计量用电。按照《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认定为窃电:
(一)在电力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供用电的设施上擅自接线的;
(二)绕越或者损坏用电计量装置的;
(三)伪造或者非法开启用电计量装置的法定封印的;
(四)致使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的;
(五)使用窃电装置的;
(六)使用非法用电充值卡或者非法使用用电充值卡占用电能的;
(七)实行两部制电价用户私自增加电力容量的;
(八)非法改变用电计量装置的计量方法标准的;
(九)采用其他方法非法占用电能的。
二、依照《荆门市电力用户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电力用户信用等级分为诚信用电行为和失信用电行为。诚信用电行为是指能够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按时履约的行为,失信用电行为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2个等级,分别是一般用电失信行为和严重用电失信行为。
(一)、社会法人一般用电失信行为:
1.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违约用电或1次窃电(窃电金额5万元以下)的行为;
2.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未及时或未按要求整改用电安全隐患的行为(其中高危及重要客户按1次标准判定);
3.发生计量装置故障(含误差超限),供电公司出具合理证据,但拒不接受按计量装置差错追补规范补缴电费的行为。
(二)、社会法人严重用电失信行为:
1.一年内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违约用电行为或2次及以上窃电行为或1次窃电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行为;
2.一年内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未及时或未按要求整改用电安全隐患的行为(其中高危及重要客户按2次标准判定);
3.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计量装置故障(含误差超限),供电公司出具合理证据,但拒不接受计量装置差错追补规范补缴电费的行为。
(三)自然人一般用电失信行为:
1.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违约用电或1次窃电的行为(窃电金额2000元以下);
2.发生计量装置故障(含误差超限),供电公司出具合理证据,但拒不补缴电费的行为。
(四)自然人严重用电失信行为:
1.一年内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违约用电或2次及以上窃电或一次窃电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行为;
2.故意破坏电力设施、情节较重,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坏影响的行为。
具有上述所列等严重失信用电行为的电力客户,除采取用电限制、中止供电、经济惩罚等措施外,相关部门在电力市场交易、融资授信、税务管理重点监控、债券发行核准、股票发行及转让审核、工程招标投标、评先树优、限制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进行联合惩戒。
三、对窃电行为,供电企业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中止供电,并按规定补收电费及违约金。因窃电造成供电企业设备损坏的,窃电责任者必须支付修复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四、为窃电采取其他手段,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窃电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供电企业职工窃电或者帮助他人窃电的,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供电企业检查人员进行侮辱、殴打、非法拘禁或用其他方法妨碍检查或威胁人身安全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用电、依法缴费,并有权利和义务制止和举报一切窃电违法犯罪行为。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有公告第一条所列窃电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停止窃电行为,一周内主动到当地供电管理部门或供电企业接受处理,并向供电企业缴纳欠缴的费用,有关部门依法从轻处理。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主动接受处理,或者继续从事窃电违法犯罪活动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惩处。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报警电话:110
国网京山市供电公司举报电话:0724-722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