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工商局八里途分局辖区一米业有限公司近期收到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000元的罚款。
2010年12月9日,八里途分局对辖区一米业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的大米包装袋上标注有“泰国良种 中国种植京山泰香王”的标识,其行为涉嫌在商品包装上作虚假表示,该分局于2010年12月10日报县局批准对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在其加工的“鉴真二号”大米包装袋上使用“泰国良种中国种植 京山泰香王”标识和 暂未使用的大米空白包装上使用“泰国香米 泰国良种 中国种植”的标识的行为,已构成在商品包装上作虚假表示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8363.80元。该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根据《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 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京山县工商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作出处罚1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