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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京山模式”
来源:京山市融媒体中心   作者:黄千琢   发布时间:2022-07-20    【字体: 】      

当下基层矛盾纠纷呈现出主体多元化、诉求复杂化、类型多样化的特征,但本质上仍属于一种非对抗性冲突,因此可以通过调解等非对抗性方式实现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湖北省京山市通过从组织机制、手段方式、实施效果多方入手,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初步形成了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京山模式”。具体来说,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表现:

(一)组织机制上,构建以调解为中心、多种矛盾化解方式有序协调的组织机制

为满足多元主体的复杂诉求,妥善处理类型多样的基层矛盾纠纷,需要整合多方面资源,构建以调解为中心、多种矛盾化解方式有序协调的组织机制。

在组织建设上,湖北省京山市由市委政法委主导,市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共同搭建,成立了京山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该中心在职能上整合了综治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与诉调对接中心的职能,并在各镇区、街道成立了分中心。中心下设五个调解委员会,分别是:京山市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除五个调解委员会外,京山市人民法院也在京山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所在的办公地设立了诉讼服务中心和速裁庭。诉讼服务中心可以根据受案矛盾纠纷的性质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流,决定是否推送至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或者由人民法院径行受理。速裁庭可以为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所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也可以为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司法裁决,真正实现矛盾纠纷的“一站式”解决。为方便人民群众化解矛盾纠纷,京山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不仅设立了实体调解平台,还设立了网络调解平台与热线调解平台,能够通过网络或者电话实现矛盾纠纷的线上解决,在提高矛盾纠纷解决效率的同时,节约了矛盾纠纷当事人为解决纠纷所产生的通勤成本和时间成本,极大地减轻了矛盾纠纷当事人的负担。

在机制建设上,湖北省京山市强调“诉调对接”“访调对接”“联调对接”,构建以调解为中心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作为一种兼具中国非讼文化传统与社会主义政法特点的矛盾纠纷处理方式,其在对抗性程度上弱于诉讼,在社会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湖北京山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将调解作为解决基层矛盾纠纷的主要手段。以京山的“诉调对接”机制为例,在京山市人民法院和京山市司法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诉调对接机制的实施意见》(京法〔202010号)中规定,对于基层矛盾纠纷,人民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当事人同意的,法院在3日内将起诉书等相关材料委托给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进行调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在收到法院委托函后次日,根据案件类型,将调解案件指派给相应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为调解协议赋予法律效力,确保调解协议具有法律上的终局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调委会终止调解,并出具结案报告,与相关材料一并移交人民法院,法院在收到调解组织的结案报告及相关调解材料后,根据当事人的起诉材料依法办理立案手续。为了保障“诉调对接”机制的有效运行,如上文所述,京山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在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的办公地增设诉讼服务窗口,可以在地实现“诉转调”“调转诉”“调解后司法确认”的无缝对接。总之,京山的“诉调对接”机制在“全面先行调解”的同时,坚持了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在实现诉源治理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保障了矛盾纠纷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二)手段方式上,通过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化解矛盾纠纷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是基层治理的有效路径。在三种治理手段的关系上,自治是基础、法治是原则、德治是特色。湖北京山在构建基层矛盾多元化解机制的过程中,首先,以自治作为矛盾纠纷化解的基础手段,通过“诉调对接”“访调对接”“联调对接”实行调解前置,将各种基层矛盾纠纷引入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一群众性自治组织,依靠人民群众自己的智慧实现对矛盾纠纷的妥善处理;其次,以法治作为矛盾纠纷化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解,确保每一调解案件立案建档、有据可查;最后,在矛盾纠纷的化解过程中突出德治,注重对当事人的道德教化,强调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不仅追求客观上矛盾纠纷的解决,而且力求主观上当事双方的关系修复。

(三)实施效果上,强调在地实现矛盾纠纷的化解

基层矛盾多元化解,强调通过多元手段,在基层实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实施效果。这一实施效果由两方面要求:一是“在基层”化解矛盾纠纷。在基层化解矛盾纠纷需要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解纷效果。对此京山市除在中心城区建设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外,在矛盾纠纷相对集中的新市、永兴、曹武、孙桥建立个人调解工作室。目前全市共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391个,落实专、兼职调解员1767基本形成了纵横结合全方位覆盖的调解组织网络,基本实现了在地解决矛盾纠纷;二是在实现矛盾纠纷的基层“化解”。化解纠纷不仅重视结果,还强调纠纷解决过程的和谐、当事人内心的良好感受、调解后协议的积极履行、纠纷彻底化解不留隐患等。京山市在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过程中,高度重视调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建立了调解后定期回访制度,以确保矛盾纠纷的真正化解。从回访记录上看,当事人均对调解过程与调解结果表示满意,真正实现了矛盾纠纷的最终化解,营造了良好和谐的社会环境。

 

反思与展望

可以说,京山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构建与运行基本上是成功的。仅以诉调对接案件为例,自2020年5月京山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运行以来,至2022年5月,共受理法院委托诉调对接案件3058件,调解成功1680件,调解成功率54.94%,既有效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又极大节约司法审判资源。但是,从实践中看,目前基层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还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群众寻求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基层矛盾纠纷的自主意识不足。目前矛调中心的大量案件来源都是来源于诉调对接机制而非当事人主动申请,群众仍将诉讼视为处理矛盾纠纷的首选;二是人民调解员释法说理能力欠缺,从调解文书上看,人民调解员更侧重于情理上的说服而非法理上的阐明。事实上,无论是情理还是法理,在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都应当并重,不可顾此失彼;三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建设过程中存在基金短缺问题。虽然根据《人民调解法》第12条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由村委会、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场所和工作经费。但是在具体实践中,矛调中心和调委会承接了大量来自人民法院、信访部门、公安机关移送的基层矛盾纠纷,因此在经费问题上,仅依靠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提供的经费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调解需要。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在今后的工作开展中,首先需要加大对强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舆论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宣传,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为推进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其次需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法律培训,加强人民调解员的释法说理能力;最后,在工作经费筹集上,各有关职能单位应当协商处理,为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与物质保障。

 

(黄千琢,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京山市司法局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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