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京山经济开发区,京山温泉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启用“京山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专用章”,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京山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专用章使用范围包括:《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暂扣行政执法证件通知书》等行政执法监督文书。该专用章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与“京山市人民政府”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二、京山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专用章由京山市司法局负责管理,按有关程序审批后使用。
三、京山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专用章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