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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开启政府采购诉前调解新模式

近日,市财政局出台《京山市政府采购争议调解暂行办法》,从源头预防化解政府采购矛盾纠纷,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对财政部门已正式受理的投诉案件,符合争议调解情形的,应在受理后的3个工作日内开展调解工作。调解方式上,可集中组织各方当事人召开案件协调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也可以分别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协调,通过协商、约谈等。调解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的,在约定的期限内由当事人撤回投诉。当事人未达成和解的、不愿意继续参与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及出现影响调解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况,财政部门应当终止调解,按照投诉处理程序依法进行处理。

此外,市财政局创新选用政采“调解员”用活“政采调解法”。为保证调解工作精准有效,落实采购人责任,从全市各预算单位抽取261名优秀干部当选政府采购调解员。对于适用调解的案件,财政部门安排一名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一名政府采购调解员负责调解,情况特殊的,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人员、法律工作者协助调解。

该局负责人表示,通过投诉调解,可将采购当事人矛盾及时化解在源头、把问题解决在初期。既缩短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周期,强化矛盾化解,降低行政成本,又能最大程度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王清青)

(责任编辑:王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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