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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卡,罚款10000!京山公安开出荆门首张“反诈罚单”

“一分钱没赚,还被罚1万,今后我再也不会出借银行卡了!”收到首例“反诈罚单”的吴某懊悔地说道。

1月5日,京山市公安局依法对非法出借银行卡的违法行为人吴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自2022年12月1日实施以来,荆门市首次依照该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

“快过年了,想不想搞点钱花花?”2022年12月底,某在校大学生吴某回到家乡与同学聚会时,高中同学赵某提出有“来钱快”的门路,邀请吴某一起做,想要赚点零花钱的吴某便一口答应。12月24日,赵某与吴某一同前往邻近市区,一陌生男子接待二人后,要求吴某将手机、银行卡、支付宝和微信密码告诉他,随后男子一直使用吴某手机进行操作,并前往建行、农行等多个银行多次取现,取现完毕后,男子并未提及返利。事后,赵某也失去了联系,吴某虽然没有赚到想象中的快钱,但也觉得未损失什么,便不以为意。

1月4日,京山市公安局新型犯罪打击整治中心、禁毒大队联合温泉派出所在辖区开展例行检查时,发现吴某等人正在交流出借银行卡的信息,并查出吴某名下银行卡交易流水存在异常情况。

经查,吴某(男,19岁,京山人)为获取经济利益将自己的银行卡有偿出借给他人用于转账,涉案金额3.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借银行卡的违法行为。

在民警的耐心教育下,吴某明白了男子从他银行卡上取走的现金正是电诈受害者被骗资金的一部分,而他因贪小便宜成为了电信诈骗的帮凶。他深深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但仍然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目前,京山公安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吴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涉及的电诈犯罪线索正在进一步深挖中。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杨怡)


(责任编辑:王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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