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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高效化解商业纠纷

410日下午,一起经法院两次委托的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在京山市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顺利结案。

唐某于2021年分包了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某项目部分装修工程,合同标的额146000元。施工过程中,双方口头商量增加价值为5000元的工程项目。工程完工且验收完成后,该公司支付工程款120000元,剩余工程款26000元和增加部份的工程款5000元,合计31000元未付。双方之间多次协商未果,唐某一气之下,将该公司告上法庭。202347日市法院将案件推送至京山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员阅卷并了解案件事实后,通知当事人双方于410日到市民商事纠纷调委会协商处理。双方对合同内的下欠工程款26000元无异议,但公司委托代理人认为:增加工程部分质量有问题,不同意支付增加的工程款5000元。因双方意见不一致,此次调解失败,唐某当场要求将案件退回法院,法院工作人员收取该退回案件。

调解员依旧与公司代理人摆事实讲利弊说法理,于中午12时许,该公司董事长给调解员取得联系并表示愿意来参加调解。调解员随后与市法院立案庭联系,得知唐某此时正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唐某听说该公司董事长亲自参加调解,遂表示同意,随即市法院立案庭再次将案件推送至调解中心。

当天下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签署调解协议并当场执行,该案件得以圆满解决。人民调解为优化营商环境再次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汪社平  李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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