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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市惠民惠企人社政策摘要

一、就业创业类

1.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占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比例15%(职工超过100人的企业占比8%),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500万元。对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未达到创业担保贷款招用人员规定比例的,根据新招用符合条件人数按每人10万元的额度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300万元(含)以内的,按政策规定予以贴息;超过300万元的部分,由贷款人自行承担利息。

(政策依据:银发2016202号、鄂财金规20185号、鄂政办发202144号、荆人社20226号)

(责任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2.一次性创业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按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在我市创业,经营1年以上,按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返乡创业人员在我市初次创业,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按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鄂财社发2017102号、政办发201828号、政办发202144号、荆人社20226号)

(责任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就业促进和职业能力建设股

3.创业场租补贴。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京山市内初次创业租用经营场地,正常经营半年以上,按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场租水电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政策依据:鄂政办发202144号、荆人社20226号 

(责任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就业促进和职业能力建设股

4.大学生创业项目资金扶持。对在校及毕业5年内大学生在我市自主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6个月以上的,经评审后,按规定给予5万至50万元的资金扶持。

(政策依据:鄂政办发202144号

责任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5.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毕业学年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的应届毕业生,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鄂财社发2017102号、鄂人社发202044号

(责任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6.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单位招用或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与单位招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期限分别计算。

(政策依据:鄂财社发2017102号

(责任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就业促进和职业能力建设股

7.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鄂财社发2017102号

(责任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就业促进和职业能力建设股

8.公益性岗位补贴。对符合条件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在到期退出公益性岗位后重新认定,再次按程序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2次。

(政策依据:鄂财社发2017102号

(责任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就业促进和职业能力建设股

9.一次性就业补贴。对京山城区和“一区三园”五大产业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新吸纳外地人员就业并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按照每吸纳1人补贴10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补贴。企业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吸纳脱贫人口或企业招用退役3年以内的退役军人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照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京山城区和“一区三园”企业通过猎头公司引进年薪20万元以上人才,在企业工作满一年后,按猎头费用的10%对企业给予补贴。

政策依据:京政办发20221号

责任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就业促进和职业能力建设股

10.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市内切次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在登记注册1年内、招用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

(政策依据:鄂政办发202144号、荆人社20226号)

(责任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就业促进和职业能力建设股

11.就业生活补助。对到京山城区和京山经济开发区、钱场中小企业产业园、宋河精细化工产业园、孙桥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园(以下简称京山城区和“一区三园”),从事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农产品深加工、新型建材、文旅大健康五大产业(以下简称“五大产业”)类工作,并签订就业劳动合同,首次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1年的,一次性给予个人3600元的生活补助。对京山城区和“一区三园”五大产业类企业新招录的全日制博士(高级职称)、硕士(副高级职称及高级技师)研究生,最低工作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的,工作满1年后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3万元的生活补助;对京山城区和“一区三园”五大产业类企业新招录的全日制本科生,承诺在我市连续最低工作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的,每年给予1万元的生活补助,连续补助2年。

(政策依据:京政办发20221号                                

(责任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就业促进和职业能力建设股

12.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 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参保1年及以上人员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不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参保不足1年人员的发放标准不超过每人每月300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从申领的次月按月发放,发放不超过6个月。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鄂人社发202221号

(责任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就业促进和职业能力建设股

13.技能提升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 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 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得职业 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 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 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同一职 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且不得与就业创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鄂人社发202221号

(责任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就业促进和职业能力建设股

14.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对处于未就业、灵活就业状态的九类人员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鄂人社发201864号

(责任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就业促进和职业能力建设股

15.岗前培训补贴。对企业新录用九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按政策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鄂人社发201864号

(责任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16.就业见习补贴。鼓励引导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就业见习单位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单位,按留用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奖补。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政策依据:鄂政办发202144号

(责任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就业促进和职业能力建设股

17.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对在京山城区和“一区三园”五大产业类企业实习实训的大学生,按照1000/·月的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实习实训补贴。

(政策依据:京政办发20221号

(责任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就业促进和职业能力建设股

     18.引进劳动力奖补政策。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高校、职业院校以及经纪人,为京山城区和“一区三园”企业引进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工作满1年后,按照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政策依据:京政办发20221号

(责任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二、社会保险类

19.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政策依据:鄂人社发〔202221

责任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

20.对餐饮、零售、旅 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政策依据:鄂人社发〔202221

责任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

三、人事人才类

21.指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把评价工作融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和业绩评审、竞赛评价、直接认定等多种方式,开展“一企一策”技能人才评价认定。

(政策依据:鄂人社函〔2020〕26号)

(责任单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2.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理论培训内容均可申报线上培训,实操内容可在疫情结束后组织实施。补贴标准和经办按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荆人社20209号

(责任股室:就业促进和职业能力建设股

23.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对“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按规定落实生活补贴、社会保险和安家费,服务期满可享受公务员定向考录、事业单位专项招聘等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鄂人社发20172号)

(责任股室:京山市三支一扶办公室

24.在推荐“国务院特殊津贴”人选、选拔“省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评选“楚才引领计划”名师、名医、青年人才等各类人才项目中,向在疫情防控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倾斜;各地、各单位应优先推荐疫情防控一线作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政策依据:鄂人社发20203号

(责任股室: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职称股

25.自2022年1月1日起,经邮政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基层快递网点(含从事快递业务且有雇工的分支机构和末端网点)中使用的从事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和查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含劳务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多重劳动关系用工等,可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大中型快递企业及直属(直管)的基层快递网点,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不属于上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

(政策依据:荆人社202114号

(责任股室:工伤保险股)

26.(1)新冠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用人单位没有空岗的,可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优先指荐申报。职称评审时同等条件下向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2)新冠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或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只享受一次)。(3)新冠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记大功奖励,经审核可纳入特殊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或考试(原则上只享受一次)。

(政策依据:鄂职改办〔2020〕40号)

(责任单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四、劳动监察类

27.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办法,企业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保函或保险的形式存储工资保证金。

(政策依据:荆治欠办发〔2021〕1号)

(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局)


(责任编辑:王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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