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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在于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市司法局就《京山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答记者问
来源:京山市融媒体中心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6-16    【字体: 】      

近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京山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22】5号),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了工作指南。市融媒体中心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

 

一、规范法律顾问行为 约束部门依法执政

 

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早已明确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近几年,我市按照相关要求,已基本实现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全覆盖”。现在出台《京山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意义何在?

答:近年来,我市以市政府或政府各部门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复议、诉讼案件频发,有的案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究其原因,主要是有的部门法律顾问形同虚设,法律顾问工作监管失据,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工作机制不完善。政府和政府部门如何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法律顾问如何参与涉法事务,没有明确标准。

年初以来,市司法局根据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工作部署,对全市各部门、各镇(区、街道)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展开调查研究,组织相关律师座谈,对全市政府法律顾问运行情况、存在问题以及下一步如何优化管理机制等相关情况进行论证,在充分征求律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市政府工作部门、招商引资单位及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京山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问:怎么理解《工作规定》规范法律顾问行为,约束部门依法

答:《工作规定》第二条明确适用对象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九条规定“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论证阶段”“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洽谈阶段”政府法律顾问要提前参与;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注重参考法律顾问提出的专业意见,对不予采纳的意见理由”;相关文件、合同报市政府审核时,“将该法律意见一并报送”。

《工作规定》将法律顾问工作监管重点,从作为乙方的法律顾问转到甲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变法律顾问被动参与,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动邀请、要求法律顾问参与。从某种层面讲,《工作规定》一方面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另一方面更是约束要求政府依法执政各相关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二、双审核 双通报 红黑榜

 

问:《工作规定》落地、操作程序有何特色?

答:工作规定明确要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代理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参加诉讼活动、为政府投资项目及招商引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时,要以出具法律意见的方式提供法律服务。同时《工作规定》强调,报市政府审定的重大事项实行各单位法律顾问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双审核制。即:涉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改、重大招商引资合同、重大决策事项或重大涉法事项,事前应征求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及法律顾问的意见,并在报市政府审定时将该法律意见一并报送。提交市司法局审查上述事项时,应一并提交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

问:对“踩线”“越轨”行为如何处理?

答:工作规定明确,政府部门作为法律顾问聘用单位违反本规定,重大决策或重大涉法事项不经法律论证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复议应诉、行政执法监督、政府法制审核情况或者市政府指派,对各单位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对“踩线”“越轨”行为实行“双通报”。即:一方面,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根据实际监督情况将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情形函告聘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各单位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有质疑的,可以向聘任单位发函,要求该单位外聘法律顾问说明情况。聘任单位应当要求外聘法律顾问在五个工作日内针对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所提出的问题作出书面解释说明。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发现各单位应当听取和采纳外聘法律顾问意见而未听取和采纳,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可以要求聘任单位作出书面解释说明。另一方面,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将有针对性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通报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和法律顾问聘请单位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

《工作规定》特别注重构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监督与评价机制,明确聘法律顾问出现失职、过错等行为聘任单位不得续聘。市司法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法律顾问“红黑档案”,作为业务评、评先表模依据。

编辑: 王静【打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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