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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一消费者超市购物被蜂蜇伤,获赔2000元
来源:京山市融媒体中心   作者:吕小青   发布时间:2022-10-20    【字体: 】      

近日,我市消费者刘女士在超市购物时被蜜蜂蜇伤,因过敏体质出现急性过敏性休克。10月19日,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刘女士获赔人民币2000元。

10月10日,刘女士在温泉街道某超市购物时,不幸被蜜蜂蜇伤右手,当即红肿,全身乏力风团瘙痒,呼吸困难,被紧急送医抢救两小时才脱离危险,医生诊断为急性过敏性休克。

脱离危险后刘女士仍心有余悸,想不通自己无比寻常的一次超市购物,却招来橫祸且有生命之忧,遂向超市提出赔偿,要求负担其入院治疗费用及误工费用。超市老板不理解,认为蜜蜂不是超市养的,超市出现蜜蜂且蜇人也不常见,主要是刘女士是自己不小心没有避开且系过敏体质造成的,与超市无关,应由刘女士自行负责,超市没有责任不予赔偿。

刘女士求偿无果,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要求维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温泉街道市场监管所迅速安排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处理,刘女士提供了住院检查报告,超市也承认刘女士是在该超市购物时被蜜蜂蜇伤。

该局执法人员全面仔细调查后,研判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侵权责任法》也明确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

该局工作人员向超市负责人宣讲了相关法律条款,告知其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后,超市也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经多次协调,最终赔付消费者入院治疗和误工费用2000元,消费者对此调解表示十分满意。(吕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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