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外交往与合作增多,境外非政府组织来我国境内开展公益活动日趋频繁,既带来了项目、资金,更带来了多元理念、先进技术和有益经验,为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友好交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为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2016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以下简称《管理法》),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什么是境外非政府组织?
《管理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这里的“境外”,包括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社会团体主要是指在境外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商会等非营利组织,智库机构主要是指在境外依法成立的非营利、非政府的研究中心、咨询中心。
境外非政府组织可以在哪些领域开展活动?
《管理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依照本法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教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
公安机关开展监管工作的三大授权:
约谈负责人:约谈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以及其他负责人;
停止活动:对认为备案活动有危害国家安全等情形的,可以通过中方合作单位停止临时活动;
列入不受欢迎名单:对有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等违法犯罪情形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国务院公安部门可以将其列入不受欢迎的名单,不得在中国境内再设立代表机构或者开展临时活动。
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可以做
1、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3、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4、不可以在中国境内进行募捐。
5、不可以在境内发展会员。
6、不得对中方合作单位、受益人附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条件。
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活动,不得委托、资助或者变相委托、资助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