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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省委相关《办法》热点问题解读
来源:湖北日报   作者:杨宏斌 马长航   发布时间:2023-02-16    【字体: 】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杨宏斌 通讯员 马长航

  从制度层面立规矩,向插手干预者亮剑。近日,省委办公厅印发《湖北省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就禁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及有关记录、报告和责任追究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为什么要出台《办法》?《办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插手干预的重大事项包括哪些?……围绕广大党员干部关心的热点问题,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深入解读。

  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立规矩向违规请托办事等问题亮剑

  党的十八大以来,省委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发展。但从日常监督和查办案件特别是查处违规吃喝问题案件情况看,少数领导干部违规请托办事、说情打招呼、搞利益勾兑等问题屡禁不绝,干扰公权力秉公行使,损害社会公平公正,容易滋生腐败,败坏党风政风,影响党的形象,有必要从制度层面立规矩,从实践层面正风气,净化政治生态、优化发展环境。

  《办法》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根据党中央有关法规要求,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范围进行了界定,明确了记录要求、报告方式、处置程序、追责情形及保障措施,着力构建系统完备、保密高效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着力强化对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的监督,对于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纵深推进清廉湖北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担任领导职务人员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办法》聚焦领导干部,明确了适用对象,即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列入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考虑到查办案件中发现的请托办事具体表现,《办法》明确,已退休和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适用本办法。

  关于记录、报告的责任主体,适用于各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按照“谁发现、谁记录报告”原则,发现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行为,要及时、全面、客观记录、报告。

  插手干预的重大事项包括哪些?

  涉人、财、物、执纪执法司法等5类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查办案件发现的突出问题,对容易引发利益输送的事项进行全面梳理,从人、财、物、执纪执法司法等方面明确了5类重要事项:

  ●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两代表一委员”人选推荐、人员招聘招录、招生考试、职称评定、技能评价、薪酬核定、政府奖励表彰等;

  ●公共财政资金分配、政府采购、大额资金管理使用、补助补贴、税费优惠、金融信贷、经济纠纷等;

  ●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处置、资源开发管理利用、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投资、招商引资、招标投标等;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执纪执法、巡视巡察、统计、审计、司法活动等;

  ●其他涉及公权力行使、需要监督的重要事项。

  哪些插手干预行为应记录、报告?

  7类违反法定职权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行为

  《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各项工作要求,禁止违反法定职责、权限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明确了7类应当记录、报告的插手干预行为,为领导干部履职用权划出红线:

  ●本人或者授意、纵容、默许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通过打招呼、请托说情等方式,干扰影响重大事项正常实施;

  ●超越职权擅自决定重大事项,违规代替下级作出决定;

  ●故意设置阻碍或者以威胁、利诱等方式,干扰影响重大事项正常实施;

  ●以听汇报、开会、发文等形式,超越职权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干扰影响重大事项正常实施;

  ●安排或者要求重大事项承办人员私下接触、会见相关利害关系人;

  ●超越职权打听或者索要应该保密的信息;

  ●其他插手干预行为。

  如何区分正常履职与违规插手干预行为?

  7类行为不纳入记录、报告范围

  为保障领导干部大胆履职、担当作为,《办法》列出了正面清单,明确领导干部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的7类行为,不纳入记录、报告范围:

  ●在主管、分管或者联系工作范围内,部署工作、了解情况、提出意见等;

  ●在主管、分管或者联系工作范围内,因履行职责需要,向其他部门单位协调、了解有关事项情况的;

  ●在主管、分管或者联系工作范围内,对反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情况和问题,要求核查和反馈情况的;

  ●在主管、分管或者联系工作范围内,为解决有关当事人合法诉求办理有关事项的;

  ●在主管、分管或者联系工作范围内,收到群众信访反映、舆情信息后,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处置的;

  ●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的;

  ●其他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对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行为如何记录报告?

  当事人应予拒绝并及时填写相关记录表

  《办法》充分考虑对记录、报告当事人的保密和保护,实行直报制度。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行为,相关当事人应当予以拒绝,并及时、全面、客观填写《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记录表密封后寄送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或者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明确专人负责,逐件编号登记,对记录报告材料实行严格的归口管理、保密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研判处置。

  原则上,插手干预事项仅涉及干部选拔任用和人事管理规定的,向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报告;涉及其他事项的,报送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插手干预事项正在实施或者已经实施的在记录表中一并说明。

  对违规插手干预及不按要求记录报告行为如何处理?

  《办法》明确4个方面责任追究情形

  ●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存在滥用职权、利益输送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应当记录、报告,但相关当事人不记录、不报告或者不及时、不如实记录、报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直至党纪政务处分。

  ●领导干部指使、授意、强迫不记录、不报告的,依规依纪追究该领导干部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对打击报复记录、报告人,利用记录、报告制度诬陷他人,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泄密的,依纪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抓好《办法》贯彻落实?

  三大责任主体要抓好4个方面举措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扛起主体责任,把贯彻执行《办法》作为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任务来抓,加强对《办法》贯彻执行的组织领导、督办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推动《办法》贯彻落实。

  ●加强学习宣传。各地区、各单位要把学习贯彻《办法》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各类培训、日常教育的重点内容,组织开展全员教育培训,确保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全员熟知、认真落实、严格执行。要通过主流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营造贯彻落实的良好氛围。

  ●细化配套措施。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有关部门依据《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分别进一步细化内部管理处置规程和监督检查措施,提高制度的操作性、执行力。

  ●强化责任倒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责任倒查,深挖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不按规定记录报告等问题,典型案件通报曝光,推进责任落实。

  ●深化源头治理。定期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有关情况纳入政治生态分析研判内容。对问题突出的地方、单位、领域,深入剖析原因,有针对性专项治理,推动完善制度机制,堵塞违规用权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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