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李剑军、通讯员田群燕、姚雪成、朱子仙)9月24日,京山市人民检察院向当地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撤销对拒不参加社区矫正的张某的缓刑,该市司法局已依法向审理该案的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发出撤销缓刑的建议。
张某是京山市永漋镇人,今年4月在广东省惠东县务工期间,因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被交警查获,当地法院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社区矫正执行通知书,张某本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京山市司法局报到,进行社区矫正。但截至9月23日超过应报到日期一个月,张某仍未到司法局报到。
检察人员遂前往该市司法局、永隆镇实地调查,得知张某虽已缴清罚金,但不顾司法局工作人员多次规劝,总是以“害怕被隔离”为由拒绝回京山报到,甚至拉黑了工作人员的微信和电话。张某家人介绍,他后来连家人的电话也不接了。在完全联系不到张某的情况下,京山市司法局派人到张某家走访,请张某妻子及村干部帮忙劝解张某,但张某一直杳无音信。
京山检察机关认为,对张某判处缓刑是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举动,但张某在经多次训诫、警告后仍拒绝参加社区矫正,逾期一月未报到,再次触犯了法律,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该院遂决定发出上述检察建议。
为提高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与公信力,京山检察院还于9月23日举行了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的公开听证会。市人大代表张廷均表示:“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理念也不能盲目。”政协委员杨晓晴说:“张某拒不参加社区矫正甚至失联,藐视法律、情形恶劣。”人民监督员黄蓉称:“这种情形多年来还是第一起,社区矫正本身是一种对主观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适用的刑罚,张某却不能够理解社区矫正的真正含义。”听证员一致认为,张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撤销张某缓刑的检察建议合理合法。
京山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透露,张某最后是否收监,要等待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决,若判收监将由惠东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