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民登记的基本原则。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除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外,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凡选举日(含本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具备选民的法定年龄条件。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二、选民登记的基本顺序。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在单位所在的选区登记,不在户籍所在地的选区登记。为了避免出现重复登记,开展选民登记时,应先登记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后登记其他选民。
三、学校的选民登记工作。学校所在的选区应依法对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等进行登记。对未将户籍转入学校,愿意回户籍地登记参选的学生,学校所在地的选区应尊重学生本人意愿,并协助做好选民资格的确认工作。
四、流动人口的参选问题。在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是流动人口原则上应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二是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已取得居住证或者在现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在取得户籍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或者由现居住地选举机构确认其选民资格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登记参选。三是已在现居住地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流动人口,经核对选民资格后,可以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四是流动人口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者其他方式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户籍所在地应当及时为其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现居住地选举机构也可以主动联系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确认其选民资格。
五、精神病患者的选举权利。根据选举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在进行选民登记时,由各选区的选举工作小组,根据精神病医院的证明或征得精神病患者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将本选区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的名单,报选举委员会,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予以登记,病发时应暂时终止行使选举权利。对于痴呆人员,凡属一般反应迟钝、能够表达意志行为的,应列入选民名单;无行为能力的,不列入选民名单。
六、选民登记时间问题。各地应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选民登记时间,并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为保障选民选举权利,选民名单公布与选举日的间隔不宜过长。选民名单公布后,要及时组织选民看榜,如发现错登、漏登、重登的,要及时依法纠正。
七、选民登记信息系统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操作选民登记信息系统,切实提高选民登记工作的准确率和精准度。以选区为单位,以户籍信息为基础,以往届的选民信息数据为参照,对选区选民进行全面核对、逐人确认、准确登记;不得直接、简单地批量导入系统提供的户籍信息数据,作为选民登记数据。
八、坚持换届选举和疫情防控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及时制定和完善疫情防控情况下换届选举工作应急处置预案。